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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消除内容

分类舟山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24 19:00:04发布admin浏览35
导读: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消除内容,以及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如何消除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本文目录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如何消除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企……...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消除内容,以及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如何消除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消除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如何消除
  2. 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
  3. 企查查上有裁判文书负面信息要怎么才能删除
  4.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5. 如何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

一、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如何消除

1、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一般无法直接由个人消除。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制度而建设的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其上的信息公示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体现,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一旦信息被公示在裁判文书网上,通常无法直接由个人进行消除。

2、然而,如果确实存在需要消除公示信息的特殊情况,如信息错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3、首先,应联系公示该信息的法院,说明消除信息的理由和依据。

4、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消除信息的请求进行审查。

5、如果法院认为消除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消除。

6、如果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正。

7、法院在核实信息错误后,会按照规定更正信息,并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更新。

8、如果认为公示的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9、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公示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否则一般无法直接消除。因此,在申请消除信息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11、此外,关于提到的点击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按钮进行信息删除的操作,这些操作并不适用于消除裁判文书网上的公示信息。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是由法院进行公示和管理的,个人无法直接通过网站上的按钮进行删除或修改。因此,在遇到需要消除公示信息的情况时,应直接联系法院或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二、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

1、个人大数据上的司法案件信息,在案件完结后,是可以申请消除的。以下是关于如何消除个人大数据上司法案件信息的详细解答:

2、一、了解司法案件信息消除的基本原则

3、司法案件信息被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及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主要是出于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以便公众监督司法过程和结果。然而,当案件已经完结,且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影响时,这些信息的持续存在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当事人有权申请消除这些信息。

4、二、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的步骤

5、首先,当事人需要确认自己的司法案件是否已经完结,且不再有任何法律纠纷或后续程序。

6、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了解如何申请消除自己的司法案件信息。

7、通常,裁判文书网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8、根据裁判文书网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由法院出具)、申请书(明确申请消除的信息内容及理由)等。

10、裁判文书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

11、如果审核通过,裁判文书网将按照相关规定,从网站上删除当事人的司法案件信息。

12、由于司法案件信息可能被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抓取并存储,因此当事人还需要联系这些平台,要求它们删除相关信息。

13、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的官方网站、客服热线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消除信息的申请。

14、同样,这些平台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15、当事人需要持续跟踪申请进度,并确认信息是否已经被成功消除。

16、如果发现信息仍未被消除,当事人可以进一步与裁判文书网或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沟通,了解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17、一旦司法案件信息被成功消除,当事人的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将不再受到这些信息的负面影响。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社会信任度和个人形象。

18、(以下图片展示了部分当事人在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前后的对比情况)

19、从上述图片中可以看出,在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已经从裁判文书网和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上被成功删除,从而消除了对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的不良影响。

三、企查查上有裁判文书负面信息要怎么才能删除

1、企查查上的裁判文书负面信息原则上无法直接删除,但可通过处理信息来源或特殊情况申诉间接实现移除,具体需分情况处理。以下是详细说明:

2、企查查、爱企查、天眼查等平台属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它们本身不生产内容,而是通过抓取其他平台上的公示信息(如裁判文书)来提升平台价值并产生利润。因此,这些平台上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如果未被删除,企查查等平台通常无法直接删除。

3、尽管原则上信息来源不去掉就无法从企查查等平台上去掉,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某些裁判文书信息对公司的影响巨大,到了不去掉这些信息公司就难以发展的地步,且影响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那么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处理:

4、联系信息来源方申请删除或修正:

5、首先需要确定裁判文书信息的具体来源,例如是哪个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布的。

6、然后联系该来源方,说明情况并申请删除或修正相关信息。如果信息来源方同意删除或修正,那么企查查等平台在后续抓取信息时,将不会抓取到这条已删除或修正的信息。

7、如果认为企查查等平台展示的裁判文书信息存在错误或误导性,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8、申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信息的错误性或误导性。

9、平台在收到申诉后,会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对信息进行修正或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并不保证一定能成功删除信息,因为平台通常会遵循信息来源的权威性。

四、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五、如何申请撤销裁判文书网信息

1、撤销法院裁判文书网信息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撤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裁判文书。

2、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所以裁判文书可以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撤销法院裁判文书需要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撤销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裁判文书。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5、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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