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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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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呢,以及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本文目录清代文字狱的案件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刑事拘留记录怎么才……...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呢,以及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清代文字狱的案件
  2. 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
  3. 刑事拘留记录怎么才可以消除呢

一、清代文字狱的案件

1、参见:明史案、黄培诗案、南山案、朱方旦案

2、清朝康熙(1661—1722年)时期,先后发生20多起文字狱。这其中震动比较大的是庄廷《明史》案,发生于大臣辅政时期(1661—1669年)。1711年戴名世《南山集》案。总的看来,康熙当政时期对知识分子采取怀柔和宽容政策,统治者还没有把文字狱当作镇压反清知识分子或者汉族士大夫思想的一种有意识的政策。

3、康熙时期发生了两起较大的文字狱案,一起是康熙初年的《明史》案,另一起是康熙后期的《南山集》案。

4、明史案起于庄廷珑。庄廷珑,浙江湖州人,家中豪富,想写一部《明史》留名于世,到处搜罗资料。同乡朱国祯曾著《明史》,有《列朝诸臣传》等手稿没有刻印。朱国祯死后,家道中落,家人听说庄廷珑想写《明史》,就以千两银子的高价把《列朝诸臣传》等先人未刻印的手稿卖给了庄廷珑。庄廷珑在朱国祯的手稿署上自己的姓名,又补写了崇祯朝的事迹,就刻印发行了。书中有许多指斥清朝的语言。被罢官的原归安知县吴之荣(此人还见于金庸小说《鹿鼎记》中,也算得上是遗臭万年了!)是个阴险小人,看到此书后眼睛一亮,认为这是一块再入官场的绝妙敲门砖,至少也可敲诈一笔财富。他到庄氏家中进行敲诈,分文未得,便向将军松魁告发。松魁移命巡抚朱昌祚处理,朱昌祚又转交督学胡尚衡。庄氏向胡尚衡行了重贿,将书中指斥清人的文字修改重刻,事情也就不了了之。吴之荣分文未得,一气之下便拿着初版告到北京,由刑部立案追究,掀起大狱。庄廷珑已死,开棺戮尸,其弟庄廷钺受牵连被诛。原礼部侍郎李令哲曾为该书作序,本人伏法还株连了四个儿子。主审官见其小儿子刚16岁,让他在口供中减少一岁,并告诉他只要减少一岁,按当朝惯例就可免死充军了。令哲小儿子悲伤地说:“父兄俱死,不忍独生。”终于未改口供,随父兄一起赴难。令哲的序中提到了朱氏,指的是朱国祯。吴之荣与南浔富人朱佑明结怨,硬说序中朱氏指的是朱佑明,于是朱佑明父子六人被吴嫁祸而死。松魁被免官,幕僚程维藩被处死。朱昌祚、胡尚衡向主审官行贿,把罪责推给初审此案的学官,自己免难,学官被诛。湖州太守谭希闵才上任半月,还没弄清是怎么回事就以隐匿罪糊里糊涂地被绞死了。凡校书、刻书、卖书以及书中牵连人名者一律丧命。《明史》案冤死者七十余人,死者妻子大都发配边疆。

5、《南山集》案起于戴名世。戴名世,安徽桐城人,自幼聪颖好学,收集明朝史迹,编写了一部《南山集》。《南山集》中采用了同乡方孝标的不少材料。方孝标做过平西王吴三桂的官,吴三桂叛乱后,他投降清朝比较早,得以免罪。后来写了《钝斋文集》和《滇黔记闻》,记录了南明的一些异事奇闻。戴名世感到很新鲜,便把其中的南明事迹采入《南山集》,并以南明桂王死后次年为清朝定鼎之年。

6、《南山集》由许多人作序,捐资刊印,刻版寄藏于方苞家中。后来戴名世考中进士,在翰林院做编修。康熙五十年(1711年),左都御史告发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私刻文集,信口游谈,具有浓厚的反清意识。主审官判戴名世凌迟处死,族皆弃市,年幼孤儿发配边疆。凡作序捐资者一律绞死。方孝标已死,当开棺戮尸,量刑同于戴名世。其他有牵连的32名官员给予降职罢官处分。整个案件牵连人数多达几百,仅判死刑者就有三百余人。后来康熙赦免了一些人的死罪,但仍然有很多人因此丧命。

7、清朝初年,满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民族矛盾。汉族士大夫受清室压迫,借文字发泄愤恨的情况是有的;明末遗臣故老著书立说,时而流露出山河故国之思,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明史》和《南山集》二案的起因就多少带有这种色彩。清朝统治者对这个问题很敏感,为加强思想统治,防微杜渐,一旦发现就严厉打击,后来变得神经质,又加之官场矛盾,于是发生了一连串的文字狱。其中多无根据,只是捕风捉影滥杀无辜而已。参见:年羹尧案、谢济世案、陆生楠案、吕留良案、屈大均案、“清风不识字”案、“维民所止”案

8、雍正皇帝在位(1723—1735年)时间虽短,有案可查的近20起。雍正即位初期,几起文字狱都是统治集团部权力斗争的副产品而出现的;雍正后期,几起文字狱转向镇压汉族知识分子反清思想和民族气节。雍正即位之初,借“朋党”的罪名,屡兴大狱,整治那些曾争夺皇位的宿敌,如皇八子、皇九子等,跋扈的权臣,如年羹尧、隆科多,以及结成科甲朋党的汉族官员。雍正六年(1728年)发生了湖南士子曾静、张熙策动陕甘总督岳钟琪谋反而引发一场文字狱大案——曾静、吕留良案。此后的文字狱出现了两个新的动向:一是文字狱被有意识地用作压制汉族知识分子民族意识和民族气节的重要手段;二是告讦蜂起,多数文字狱都是自下而上的举发。

9、雍正四年(1726年),清朝海宁人查嗣庭担任江西主考官,所出试题用了《诗经》中有“维民所止”一句。有人说他居心叵测,“维止”二字意在削去“雍正”二字的头。雍正闻听大骂,让人搜罗他的罪过,忿忿地对群臣说:“查嗣庭向来依附隆科多。隆科多曾经举荐过他,朕让他在内庭行走,任为内阁学士,见他语言虚伪,鬼头鬼脑,料其心术不正,从来就没信用过他。后来礼部侍郎缺人,他又受人推荐。今年各省乡试,朕以为江西是大省,应该有位朝庭大员典拿考试,就派他做了主考官。他在江西所出的试题含沙射影,嘲笑现实。据此分析,他平日必有反对当朝的文字记录,于是派人搜查他的住所行囊,果然查获两本反动日记。日记内容悖乱荒唐,造谣诽谤,捏造了许多根本没影儿的事,例如说热河的偶然水灾淹死官员八百人等等,纯粹是子虚乌有的一派胡言,他竟然公然捏造,还用文字记录下来。至于做出的受人请托、代人营求的勾当,更是不胜枚举。他还记录了科场关节,又有科场作弊书信,都很诡秘。如果仅以科场题目论罪,天下人必然认为查嗣庭出于无心,偶因文字疏误遭受刑罚,为他鸣冤叫屈。现在罪恶滔天,证据确凿,还有何理由为他辩解呢?你们汉族官员都读史书、通古今,纵观历代王朝,当知没有任何一代比我大清朝更“正”。查嗣庭逆行天意,恶毒攻击我朝,绝对不可轻饶!”查嗣庭被捕,病死狱中,被戮尸示众,儿子处死,家属流放。

10、查嗣庭之狱,主要“罪证”无非是科场题目。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如翰林院庶吉士徐骏诗稿中有“清风不识字,何得乱翻书”一句,犯了清朝大忌。刑部对他的判决书说:“原任庶吉士徐骏,居心叵测,狂诞成性,在诗稿中影射讥讪我大清,按大不敬律处斩,立即执行,诗稿一律焚毁。”此案也是仅因文字犯忌,没有其他罪证。

11、雍正年间最大的文字狱案是吕留良案。吕留良,浙江石门人,清朝初年曾应试为诸生,几次参加乡试都没考中,气愤中抛弃仕途,讲学乡里,其子葆中考中进士在翰林院任职,吕留良却自称明朝遗民,不肯屈志归清。他长期隐居山林,授徒讲学,著书立说,名声越来越大,成为著名的道学先生,地方官多次举他为官,他始终不肯出山。后来削发为僧,死于康熙二十二年。吕留良的著作中记载了许多清朝事迹,下笔行文毫无顾忌,尤其对康熙时政指斥颇多。吕留良死后,书稿藏于家中。

12、湖南靖州人曾静到州城应试,看到吕留良的部分诗文,文中力倡华夷之别,他很感兴趣,就派弟子张熙到吕留良家中求吕氏遗书。葆中热情接待张熙,把先父遗书全部给了他,并向他介绍了吕留良之徒严鸿逵以及严鸿逵之徒沈在宽等人。曾静、张熙、严鸿逵、沈在宽等往来密切,志趣相投,以华夷之别为思想基础,谋图反清复明。当时恰值雍正抑制宗室,猜忌功臣,胤祀、胤禟和年羹尧等人先后被治罪,其党徒造作流言,攻击雍正不得人心,行将垮台。曾静等人误信流言,认为反清复明时机成熟。他们听说川陕总督岳钟琪是年羹的部将,两次要求入京朝见雍正皆遭拒绝,对雍正又恨又怕,正暗自担心;又听说岳钟琪是岳飞的后裔,而满清则是金人后裔,岳氏与清朝恰为世仇。于是便策划了一番,决定借助于岳钟琪的兵力反清复明,派张熙前往游说。张熙向岳钟琪投递一封书信,上面列举了雍正的九大罪状:弑父、逼母、害兄、屠弟、贪财、好杀、酗酒、好淫、诛忠用佞。力劝岳钟琪拥兵举义,光复明室。岳钟琪收到书信后大吃一惊。为了擒得主谋,他佯装赞同张熙意见,与张熙订盟起誓,同生死共患难,让张熙请出其师友辅佐起事。张熙信以为真,供出曾静,岳钟琪又佯装迎请曾静,将二人送往北京,接受雍正亲审。曾静、张熙一见皇帝,才明白被岳钟琪出卖,立即伏地认罪,供出了事情的全部真相。雍正传命浙江总督,查抄吕留良、严鸿逵、沈在宽等人家藏书籍,连同所有人犯一起解送京师审讯。雍正亲阅吕留良书稿,研究吕留良的反清思想,认为应该就此案大造舆论,从理论上批驳华夷有别说,在意识形态领域大树特树清朝正统观念。他将已死的吕留良、吕葆中和严鸿逵戮尸,沈在宽凌迟,吕、严亲族16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妇女幼童发往东北边疆为奴。将此案中曾静、张熙的口供和谕旨编为《大义觉迷录》,颁发全国各地,又让曾静、张熙二人亲到浙江地区去宣讲,当众忏悔认罪,消弥反清意识,雍正宣布不杀曾静、张熙,也不许自己的子孙杀他们。官面原因是他们认罪态度好,而实际上却是拿他们当工具使。但后来乾隆一即位,看不起这两个软骨头,就以这两人曾经恶语中伤先帝为由,将他们杀了。参见:王锡侯《字贯》案、徐述夔《一柱楼诗集》案、“古稀罪”案

13、乾隆皇帝在位(1735—1795年)时先后发生文字狱130多起,尤其集中于乾隆中期,是三朝中最密、文祸最多的时期。乾隆大兴文字狱的目的是借此彻底消除汉人的反清民族意识。实际上,大多数因文字狱受害人并没有传播反清思想。一部分人只是一时性起抒发对剃发易服的一丝不满,对明朝的一些眷恋,对自身境遇的悲叹。更多的受害者纯粹是统治者望文生义的结果。乾隆朝的文字狱达到疯狂、残酷与荒唐的地步。鲁迅先生曾经对清代文字狱有一段精辟的概括:大家向来的意见,总以为文字之祸是起于笑骂了清朝,然而,其实是不尽然的。有的是鲁莽;有的是发疯;有的是乡曲迂儒,真的不识忌讳;有的则是草野愚民,实在关心皇家。

14、乾隆时期也有许多文字狱,比较有名的是胡中藻诗狱。胡中藻是鄂尔泰的学生,鄂尔泰和张廷玉都是雍正的得力军机大臣,同受雍正遗诏辅佐乾隆。乾隆即位后,二人发生矛盾,依附二人的官员也分成两派,互相攻击,乾隆知道这种情况后曾多次进行调解。后来鄂尔泰死去,张廷玉也退休,但两派仍然倾轧不已。鄂尔泰是满人,党徒多为满人官员;张廷玉是汉人,党徒多为汉人官员。满汉官员之间互相猜疑,从而发生了胡中藻诗狱。胡中藻是鄂尔泰的门生,为内阁学士,作了一本《坚磨生诗集》,极力颂扬鄂尔泰,攻击张廷玉。鄂尔泰之侄鄂昌任广西巡抚,援引世谊,与胡世藻作诗对答,往复唱和。乾隆很厌恶朋党门户之争,见多次调解无效,就想借文字狱惩一儆百,刹一刹党争恶风。他从胡中藻诗中摘出许多句子,进行曲解。例如,“一把心肠论浊清”一句,说作者故意把“浊”字加于清朝国号之上。“南斗送我南,北斗送我北”一句,说作者南北分提有意制造满汉对立。“亦天之子亦菜衣”一句,说天子句中用两个“亦”字是大不敬等等。此外,又摘出胡中藻主考时所出试题,内有“乾三爻不像龙说”,说:“乾隆及朕的年号,龙与隆同音,这显然是有意诋毁于朕。”又指责鄂昌说:“出身于满洲,历任巡抚,见此等犯上诗文非但不知愤恨,反而丧心病狂,与之唱和,真是罪不容诛。”结果胡中藻被抄家,判为凌迟,后改为弃市。鄂昌赐死,连鄂尔泰的灵牌也撤出了贤良祠。

15、其他文字狱也是多由文字狱牵强形成的。扬州举人徐述夔的诗中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等句,被牵强为灭清兴明。礼部尚书沈德潜作诗咏黑牡丹,有“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之句,被曲解为辱骂满清夺了朱氏江山。二从皆被戮尸。江苏生员韦玉振行文中僭用了一个“赦”字,被仗刑三百,服役三年。湖北生员程明湮给人写寿文,用了“创大业”三字,被凌迟处死,亲属也受到牵连。安徽贡生方芬的诗集中有“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一句,被刨坟戮尸,祸延子孙。“清风”、“明月”是历代文人的热门话题,作诗行文稍有不慎,就被牵强成罪,横受诛戮。文字狱的兴起给一些挟怨小人提供了报仇之机,挖空心思在对方诗文中寻字摘句,进行诬陷,狱案一成就是家破人亡,株连亲友。

16、文化为避免文字狱,常常将涉嫌字眼改成其他字代替,或者干脆空起来,往往搞得文理不通,雅韵全无。后来连“胡”、“虏”、“夷”、“狄”等也成了避讳字,书籍中往往空格不刻。乾隆为此特发一道谕旨,说:“本朝人刊写书籍,凡遇胡虏夷狄等字常作空白,有的还改夷为彝,改虏为卤,这类情况很多。揣其本意,无非是为本朝忌讳,以表示作者的敬慎,其实不知这种作法本身就是相当不敬的。孟子说过舜是东夷人,文王是西夷人。可见夷狄等字不过是方域称谓,自古以来圣贤们并不避讳。至于把虏安强加于本朝,那是极其荒谬的。汉、唐、宋、元、明,历代边疆烽火不息,常指不能臣服之国为虏。我满洲原居东海水滨,若说是东夷之人无所不可,若说是虏就大错特错了。现在普天之下都是大清臣民,连穷边远徼都不忍视之为虏,岂可把虏字加之满洲族呢?只有准葛尔违背天命,总是不愿接受王化,不断叛乱,或许对他们才可以称为胡虏。总之大清承受天命,统一宇内,中外一家,上下一体,境内各族不得互相歧视。从今以后,凡临文作字以及刊刻书籍,都不得像以前那样胡乱避讳,空格改字,否则以大不敬治罪。”

二、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没有办法消除的。案底一词,不是法律术语,属于口语。一般指某人过去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行政案件中,属于违法记录。在刑事案件中,属于犯罪记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刑事案件的档案会长期保存,治安案件的档案属于短期保存。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相关资料估计到N年后都可以查到。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各类案卷的保管期限列表如下:刑事侦查案卷:特大、重大案件,永久;一般的,长期。治安处罚案卷,短期。

一、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的,就没有案底

只要公安机关经手过的案件,都会有相关记录存档备查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手段,不能说明有犯罪记录。只有被法院判过刑的,才算有犯罪记录。

《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二、违法犯罪记录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查的。

有的朋友一时犯错,被行政拘留过或者判过刑,就像眉头贴上了一个黑标签,永远也揭不掉,压抑啊!政府让我们改过自新,为何制度非要给我们插上个黑标签?这个管控需要,谁让我们犯错了。对于犯罪记录,大家可以在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一些判决、裁定书,不是全部,这也是根据法律制度设计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公开审判。对于一般违法记录,除本人需要去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律师、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外,其它人是查询不到的。如失足女嫁人后害怕丈夫查到卖淫记录、男人害怕老婆查到嫖娼记录等。这些就不要担心了,只要自己不再违法犯罪,别人是没有办法去查询的。

为有利于少年犯改过自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免除报告制度、档案封存制度,在入伍、就业时不受刑事污点影响。

《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案底会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刑事污点对当事人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很难具体讲清。一般生活是不受影响的,如买房子、坐飞机等,但本人不能再从事一些社会上比较光彩的职业,如公务员、律师、教师等等。父辈们有犯罪记录,只要孩子没有不当言行的,一般是不影响参军、考大学的,但对于一些社会敏感岗位还是受影响的。如某县招聘协警,就明文规定一些不能报考的情形:配偶、直系亲属或者三代旁系亲属有被判处死刑的、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因亲属犯罪,影响政审的情况大多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软指标”,全由政审人员适时掌握。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犯罪记录,不管是否影响到自己、孩子,那些污点是挥不去抹不掉的,是心里永远的痛!在此奉劝朋友们,学法懂法依法行事,珍惜人生荣誉才是根本!

三、刑事拘留记录怎么才可以消除呢

关于刑事拘留记录怎么才可以消除的问题,只要受过刑事拘留的,相关资料都会留存备案,但只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刑的,不算是犯罪记录,不会影响当事人生活。相关法律规定: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二、《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综合以上,刑事拘留撤案不会留下违法犯罪记录。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呢和案底多少年可以消除对当事人有啥影响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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