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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

分类中国台湾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2 23:05:03发布admin浏览48
导读:其实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本文目录二审判决书10日内必须执行吗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

其实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执行 撤销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二审判决书10日内必须执行吗
  2.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3.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一、二审判决书10日内必须执行吗

判决书一般会写明对方应当履行判决内容的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要求当事人在10日内履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内容,此时你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根据法院的执行情况确定。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比较严重的,经过审判之后就会过一个生效的缓冲期间,过了生效期就会着手执行了。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做法,一般一个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所以,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书下来之后,要执行必须等其生效,上诉期经过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会生效,然后再由法院判决书时在十日内交给有关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的执行有核准,验明正身等环节,一般没有特殊安排时可在最高院核准通知下达后十日内执行。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于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或有没有检察院抗诉的情形,没有的话,就十日后生效;有的话,根据二审裁定而定,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度,因此,二审结果不管是维持原判还是新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综上所述,二审能否推翻一审判决,主要是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债权归其所有和继承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1. 2020年7月30日,张某润与三和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判决三和公司应向张某润返还投资款、违约金等。因三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27日,二中院立案执行。

2. 2020年11月21日,张某润去世。周某觉系张某润之妻。2021年3月15日,周某觉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之诉,后经调解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张某润对三和公司的债权由周某觉继承和所有。

3.周某觉向二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裁定同意变更。三和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

4. 2021年7月21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三和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变更周某觉为申请执行人。对此,上海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高院不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1、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继承人也可在取得法院确认债权归其继承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人持有效的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予以支持。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不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而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此后,继承人再持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若还存在后立的、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实践中存在仅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债权,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若其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需对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在实践中,法定继承人出于高效分配遗产、便于法院执行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多存在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项债权,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以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下是上海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异77号执行裁定。

《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执复59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王某、夏某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监58号】

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高院认为海淀法院(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0)海民初字第89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判令夏某阳对(2004)海民初字第1962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王桂琴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某英遗留的债权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王某与王桂琴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某作为张某英的债权继承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某为(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夏某阳对海淀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签名的真实性及其与张某英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没有任何关系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原申请执行人所立遗嘱经公证,遗嘱内容为由第三人继承判决书所确定的原申请执行人份额内的债权。公证遗嘱在另案中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执行法院可根据第三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2:《李某1、李某2、李某3侵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571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清远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首先,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复议申请人李某1提出,其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而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因而清远市公证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待定。经查明,李某1等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清远中院已作出(2018)粤18民终318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有效并无不当。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上述公证书效力待定请求撤销清远中院(2018)粤18执异24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应变更李某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原申请执行人黄某金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李少清为遗嘱继承人,继承清远中院(2006)清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黄某金份额内的债权。清远中院根据李某清的申请,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高院予以维持。

3.申请执行人死亡,多个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执行法院依其余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吴某峰、吴某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执复102号】

福建南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吴某峰为吴某招法定继承人,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书面放弃继承,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吴某峰的申请将其变更为(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吴某祥对(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复议审查事项,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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