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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良记录证明怎么写,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怎么开

分类余姚联系信修修时间2025-12-09 02:30:03发布admin浏览8
导读:问题一:如何证明外来企业近三年的诚信状况证明首先要清楚你是哪个省份的;本省的一般来说在当地建设厅去办理,当地的建设厅在网上应该都详细介绍了要办理企业诚信需要提供的资料与格式;如果你是外出施工,要在别的省份进行企业备案需要的诚信证明的话(一般是近三年);应该说耽才是主要需要办理诚信证明的地方;去你要进省份的建设厅……...

问题一:如何证明外来企业近三年的诚信状况证明首先要清楚你是哪个省份的;本省的一般来说在当地建设厅去办理,当地的建设厅在网上应该都详细介绍了要办理企业诚信需要提供的资料与格式;如果你是外出施工,要在别的省份进行企业备案需要的诚信证明的话(一般是近三年);应该说耽才是主要需要办理诚信证明的地方;去你要进省份的建设厅网站下载对应资料,按照它们的要求弄好;然后去你们本地省份建设厅办理就可以了!

企业不良记录证明怎么写,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怎么开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建议你要有点耐心,***部门办事。。。你懂的!

问题二:公司商业信誉证明如何写信誉证明是由各主管部门出具的,你随便写一个是没有用的。

要看你要的这俱信誉证明是做什么的?根据用途找到相应的执能部门为你出具。

如企业信誉,由管辖工商局信用科出具。

资信证明由企业所在开户行出具。

具体办理事项可拔矗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问题三:工商局诚信查询申请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的申请

我公司因……(申请的原因)需提供企业信用证明。现委派公司XXX,(男(女),身份证号XXXXXXXX)前往贵局查询并开具企业信用证明。

另外要准备单位盖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预约。

问题四:办理银行信用卡,公司证明该如何写?一般地,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财力证明文件、固定居住地证明文件。

以中国银偿信用卡为例,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境内人士――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有效期内)或军官证复印件

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外籍人士――(1)有效护照以及(2)《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或在有效护照签证页上贴附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或最近二期的信用卡月结单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或能证明其固定居住地址的其他证明材料

***机构、企业开具的最近三个月的正式工资单或收入证明(需加盖公司章或部门章)

或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帐单复印件(需显示最近三个月薪水入账信息)

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或银行定期、活期存款单/存折复印件

或基金、国债、企业债券购买凭证复印件

或会员卡类复印件,包括:高尔夫会籍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贵宾卡、国航知音白金卡、金卡、银卡会员卡、南航明珠卡金卡、银卡会员卡、东航万里行俱乐部金卡、银卡会员卡(需显示姓名和卡片有效期)等。

从上面可以看到,收入证明不一定非得是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如果真的要开收入证明,大体格式如下:

姓名(身份证号)是我公司员工,每年年收入为()万元。

问题五:公司信誉证明怎么写?拜托各位了 3Q自己对自己怎样去证明信誉?我认为是出一个质量承诺书吧。

问题六:公司信用证明怎么开你说的是收入证明吧,去人力资源部问问,人力资源部就管这些!!!信用证明需要到人民银行打印

问题七: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文字说明怎么写?企业诚信证明,非文字说明,须银行出具。

问题八:标书里面的信誉声明该怎么写信誉声明

我公司参加本次XXXXXXX工程投标,现做出以下声明:

1、2008年以来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08年以来无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

3、2008年以来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只是一个大概范本,具体的内容需要根据招标文件里面的信誉要求来做;比如有的是要求到相关的主管单位开具诚信证明,而有的只需要投标人自行声明就可以了。反正按照他招标文件里面的要求一条一条套进去就是了。

问题九:企业2015年度无不良行为信用证明的格式注册号在营业执照上有,代码证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

简介就介绍你们企业的基本情况,理由你就从信用方面入手。

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就看你们有哪几块商标,还在用的就注正在使用中;已废的,也标注下。

这是针对企业的,所以一般没有什么具体的可以给你参考

问题十:办信用卡公司证明格式怎么写每家银行信用卡申请收入证明的格式文本是不一样的。银行会有标准的文本格式的。

1、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

2、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6、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

7、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8、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

9、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

10、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

11、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类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12、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3、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14、(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

15、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16、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

17、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

18、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9、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

20、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21、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2、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23、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4、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6、(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

27、(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28、(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29、(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30、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31、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32、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

34、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35、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

36、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

37、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38、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9、(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

40、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1、;(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

42、;(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3、;(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

44、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4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

46、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7、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48、(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

49、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50、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51、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2、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5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

54、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5、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56、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57、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58、(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59、(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

60、(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1、(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

62、(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

63、(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64、(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65、(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6、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67、(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8、(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69、(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0、(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71、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

72、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

73、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74、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

75、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76、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77、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8、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79、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80、(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1、(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82、(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83、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84、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85、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86、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87、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88、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89、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90、(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91、(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92、(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93、(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94、(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5、(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96、(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97、(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8、(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99、(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1、(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02、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103、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104、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05、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106、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07、(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108、(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109、(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10、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11、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12、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13、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14、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115、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116、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17、(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118、(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119、(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120、(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121、(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1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123、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24、(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125、(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126、(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127、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128、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29、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130、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31、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32、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33、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6、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37、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8、(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139、(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140、(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141、(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42、(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3、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144、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1、若要查询企业征信记录,需要带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当地人民银行大厅填写征信查询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就可以查询并打印企业征信记录。

2、应答时间:2022-02-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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