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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上的终本案件信息如何删除?

分类乐清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1-28 16:50:03发布admin浏览24
导读:大家好,关于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上的终本案件信息如何删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删除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一、天眼……...

大家好,关于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上的终本案件信息如何删除?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上的终本案件信息如何删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删除
  2.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3. 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

一、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删除

1、行政处罚记录无法直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删除,需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数据源头(政府公示系统)处理,且需满足法定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2、行政处罚记录的合法性与公示依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属于依法应公示的信息,旨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第三方平台对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受法律保护,企业无权要求平台隐藏或删除合法公示的信息。

3、信用修复的合法途径国家已开放行政罚款、警告、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端口,企业可通过以下步骤申请删除记录:

4、确认修复资格: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已履行处罚义务、整改完毕、达到规定期限(如罚款缴纳后满1年)等。

5、提交修复申请: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材料,包括整改证明、缴纳凭证等。

6、等待审核与公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会从政府公示系统移除记录,第三方平台数据同步更新。注: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不良记录等修复端口尚未全面开放,需关注后续政策。

7、“源头处理”的必要性若仅删除第三方平台信息而未处理政府源头数据,记录可能通过数据更新重新显示。例如,政府公示系统定期向第三方平台同步数据,未修复的记录会再次被抓取。因此,必须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政府源头删除记录,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8、联系作出处罚的部门:咨询具体修复条件和流程,确保材料完整。

9、关注政策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不良记录修复端口可能逐步开放,及时跟进。

10、避免非法操作:切勿通过伪造材料、贿赂等手段申请修复,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1、总结:删除行政处罚记录需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政府源头处理,第三方平台无权直接操作。企业应依法申请修复,并关注政策动态,避免因信息公示影响贷款、上市、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二、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

1、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在案件已经完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消除的,但需要通过消除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来实现。

2、案件已经完结:诉讼记录消除的首要前提是案件已经完结,并且有结案证明或者和解证明。这意味着相关的法律程序已经结束,诉讼结果已经确定。

3、非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通常不能修复或消除诉讼记录。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其记录和公开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4、消除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的诉讼记录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如全国企业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因此,想要处理这些第三方平台的信息,首先需要消除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

5、裁判文书网的处理:裁判文书网是诉讼记录的主要源头之一。对于已经完结且符合不公开条件的案件,可以申请裁判文书不予公开或下镜。这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

6、其他政府网站的处理:除了裁判文书网外,还需要关注其他可能公示诉讼记录的政府网站。这些网站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异,但通常也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第三方平台的信息更新:在消除了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后,需要联系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要求他们更新信息。这些平台通常会根据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进行更新,因此在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消除后,他们应该会相应地更新自己的数据库。

8、申请条件:在申请消除诉讼记录时,需要确保案件已经完结,并且符合不公开的条件。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结案证明、和解证明等。

9、法律程序:消除诉讼记录是一个法律程序,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在申请过程中,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10、第三方平台的响应:虽然第三方平台通常会根据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进行更新,但他们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可能因平台而异。因此,在申请消除诉讼记录后,需要密切关注第三方平台的更新情况,并及时与他们沟通。

11、综上所述,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在案件已经完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消除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消除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且需要消除数据源头的公示信息后才能实现第三方平台的更新。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上的终本案件信息如何删除?和企业公示在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诉讼记录怎么删除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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