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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呢

分类伊犁哈萨克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8 18:30:03发布admin浏览38
导读:很多朋友对于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呢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一、第三人撤……...

很多朋友对于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呢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案件的判决书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2. 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3.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1、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时效是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一年),双方都是法人的(半年)。

3、申请时要交申请执行费,提交申请执行书。

4、执行时你要配合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情况,以便法院执行。

5、对方有工作的,可以由法院通知对方单位代扣。

6、对方有多处房产(只有一处的不能执行,得给人有地住),可以拍卖多余的房产还债。

7、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拘留(最多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

最高法黄永维怎么了对最高院2019年4月17日收到4月16日特快专递《再审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十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的双规定,即便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热线》发来短信:“您涉诉的案件本院已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三个月内2019年11月12日作出已期满!

实际从(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第1页最后一段:本院认为,引用的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才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就证明审判长耿宝建根本没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已附上仅一张纸)!再看2017年7月6日《行政诉讼状》第一页第10行起“请求依法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原告六年的误工、精神损失189064、78元”,与《行政赔偿诉讼状》第1页第8行起““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唐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违法导致长达六年马拉松式循环行政诉讼,补偿原告误工、精神等损失189064.18元”金额相同!这都是根据《国家行政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自 2011年11月11日开始历时长达七八年前八次《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中依法认定的!!!没有一份裁判文书向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7)冀02行初82号《行政裁定书》第11页倒数第3行起造谣“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起诉的!只因为最后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反复作出违法维持的第四次《行政复议决定书》,前三次都被生效裁判文书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到第四次再作出违法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共同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却强迫原告(上诉人)将行政赔偿请求另行起诉和上诉!这在2017年冀02行处82号、(2017)冀02赔行初4号案由: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赔偿两案《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庭设笔录》第4页倒数第10行起就可以证明“今天在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赔偿两案”便可以证明决不是(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所编造“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诉讼”!“本院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至今还没作出)!很省事的就没头没尾的不顾以前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的八次裁判文书根本不存在的理由“其所诉被告滦南县人民政府为他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再审申请人汤瑞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行申9460号予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为啥不能同时特快专递(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给再审申请人?!作为此俩案号的同一审判

【拓展资料】长耿宝建为啥不在作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之前特快专递给再审申请人呢?就是因为(2019)最高法行赔申918号《行政裁定书》可以套用“以(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那末容易做!从再审申请人2月28日给二位庭长的长信中就很容易看出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推翻一审、二审法院前八份都没有剥夺原告(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的裁判文书!等于对此前七年对原告针对滦南县人民政府为城镇居民造假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具体行政行为同一案件作出的2012年9月7日(2012)唐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月6日(2013)冀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2月17日(2013)唐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5月23日(2014)冀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10月21日(2014)唐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2月9日(2014)冀行终字第220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8月10日(2015)唐行初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冀行终467号《行政裁判决书》八份裁判文书。没有一份敢以“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耿宝建单独以最后的一、二审裁定书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的(2019)最高法行申9460号《行政裁定书》肯定是最高级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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