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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删除原因分析

分类玉环联系信修修时间2025-12-16 19:30:03发布admin浏览4
导读: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案件删除原因分析,以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纠纷结案了记录可以消除吗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案件删除原因分析,以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案件删除原因分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
  2.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民事纠纷结案了记录可以消除吗

一、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不知道你具体需要哪方面的案例?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F.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等.下面我列举上述典型案例各一个.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史文权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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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chinaeclaw.com时间:2004-12-28 11:33:54

原告史文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桃条胡同3号。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1号3号楼4门5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文权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权的委托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文权诉称:原告是一名互联网用户,经常需要上网搜索资料、浏览信息,原告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近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在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后,原告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均被非法删除,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百度搜索伴侣软件进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装百度搜索伴侣的过程中,发现百度搜索伴侣的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原告点击百度网站的相关页面中的“在线安装”链接后,系统提示安装失败,原告试图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文件下载到本机安装,但仍然受到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而无法安装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载网络实名软件后,才得以重新下载并安装百度搜索伴侣软件。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互联网络信息的检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卸载该侵权软件,重新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为证明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其网站所有者为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来源于国风因特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被告所生产经营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实名软件非法删除原告电脑内软件并对原告浏览部分网络链接进行非法监视和屏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说明,侵犯了原告作为该软件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软件屏蔽其他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此类软件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强制交易行为;该软件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屏蔽网络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原告依法享有对其侵权行为索取赔偿的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软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系被告合法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其质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设计上述软件时,所设定的功能包括: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达网站;获得综合搜索结果;清理浏览器地址栏中的网址;保护并修复用户IE浏览器不被恶意破坏等。该软件以IE浏览器插件软件形式进行开发,从而在IE浏览器运行时自动运行该软件,符合行业惯例。二、作为免费软件,被告尽到了对用户的义务。被告的软件在网站上供不特定的公众免费下载,用户下载时无需履行任何对价义务,被告在履行对免费用户的告知义务时,只需考虑一般用户的需求即可,而无需考虑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户。用户在下载安装该软件时,被告已通过软件许可协议、提示框等方式对软件概况、主要功能、技术特性、法律条款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提供了互联网和免费电话两种咨询方式。在软件安装时,用户可以查询被告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内容及功能介绍和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并在对话框中选择“是”或“否”决定是否安装,不存在任何强迫用户安装的行为。最后,被告还提供了安全卸载和删除的方法,供用户将软件从计算机中彻底清除。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三、原告所声称的现象并非被告过错所致。一般用户在事先没有安装被告网络实名软件的情况下,会选择安装正式版软件,而原告却错误地安装修复版软件。修复版软件只有在已经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并遭受了破坏的情况下才能下载安装,这可能是导致出现本案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软件冲突。原告分别使用了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和百度公司的搜索伴侣软件。这两个软件共用一个IE地址栏,且在功能、接口、运行机理等方面都极近似。这通常容易导致软件冲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尽量避免两个冲突的软件同时运行,但这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四、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安装被告软件后,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原告在重新安装百度搜索伴侣软件过程中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这些事实没有在证据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诉书中的其他事实,也只是从公证的现象出发,通过推测得出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风因特公司另答辩认为:其并非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原告仅凭“3721”网站所有者而认为国风因特公司为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起诉国风因特公司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其作为不适格当事人的身份。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上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3799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包括12个条款,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如无法解决兼容性问题,用户可以删除本软件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的代理人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和从互联网上下载所需文件的过程及下载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5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共公证了94个步骤。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对百度IE搜索伴侣和CNNIC通用网址软件、新浪IE通、每步直达网址控件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3563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以上述两证据证明软件冲突的现象及该现象是关键词寻址行业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5877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能正常使用,然后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出现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百度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载网络实名软件,然后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安装成功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证明其就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切实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史文权操作其个人的IBM THINKPAD X31笔记本计算机,分别登陆了百度网站(网址为:)、3721网站(网址为:)进行网页打印、保存和文件下载,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内字第1280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内容。该公证书载明了22项操作过程,1、确认已连接到互联网,2、建立“保全文件”的文件夹,用于保存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数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站首页,4、点击“搜索工具”,进入“搜索工具”页面,5、点击“百度搜索伴侣”,进入“百度搜索伴侣”页面,该页面显示:“百度搜索伴侣,是最新一代的互联网冲浪方式,它使用户无须登录搜索引擎,直接利用浏览器地址,快速获得由全球最大中文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丰富信息……百度搜索伴侣为您提供两种下载安装方式:在线安装、下载至本地安装。安装成功后就可以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关键词直达网站、同时实现地址栏快速搜索。”并在页面最下方“我已经仔细阅读百度搜索伴侣安装使用协议书,并认可协议内容”处点击“√”,6、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页面出现“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百度搜索伴侣”字样,7、8、9、载明使用“百度搜索伴侣”搜索相关网络内容,10、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3721”网站,页面显示中包括:“为你的电脑开启网络实名功能,尽享中文上网的便捷!并有免费开启、了解更多、在线设置、功能修复模块可供选择。11、点击“功能修复”模块,进入“修复实名”页面,页面显示:“如果您发现自己计算机中的网络实名功能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网络实名功能受到了破坏。当您安装了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百度IE搜索伴侣控件后,就可能出现此问题。为了保证修复的效果,在修复网络实名功能之前,3721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将会删除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百度IE搜索伴侣控件,然后修复网络实名的功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可以通过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完全卸载”。页面中部有“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12、点击“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下载“setup.exe”程序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13、在“保全文件”文件夹中点击“setup.exe”程序,弹出“补丁安装”对话框,显示:“如果您同意下面的许可协议,请点击[修复],否则点击退出程序,并提供了“修复”、“退出程序”模块,14、在“补丁安装”对话框中选定“许可协议”并复制到“许可协议.txt”文件中,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与(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许可协议”相同。)15、点击“修复”模块,进行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网络实名已经成功修复,请点击确定退出程序,建议您重新启动计算机”,16、启动一个空白的I.E.浏览器,17、启动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中的“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百度公司……”,18、在“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在鼠标右键菜单中选择“打开”,无反应,19、卸载“网络实名”软件,20、卸载“3721中文邮”软件,21、重新启动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中的“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要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百度搜索伴侣”,22、在“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下载“iesearch-baidudg.exe”文件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

史文权于2003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1000元证据保全费。

2003年12月17日,通过查询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网站名称:3721,域名:www.3721.com.cn等,网站所有者为:三七一公司、国风因特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12806号公证书、查询单、公证费发票、第03799号公证书、第12414号公证书、第15877号公证书、第05338号公证书、第13563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就本案而言,史文权作为互联网络的用户,其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三七二一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网络实名软件及百度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供自己使用,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风因特公司系网络实名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为网络实名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是三七二一网站的所有者,是网络实名软件的提供者,故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应共同对网络实名软件承担法律责任。国风因特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阅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4、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5、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6、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7、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9、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10、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1、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12、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3、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14、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15、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16、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阶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17、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档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8、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援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为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某种便利,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自然成为行政审判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首选和突破口。

19、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从去年上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进行《规定》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认真听取和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20、一是体现符合党的***关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着眼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突显的阶段性特征,适应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体现司法改革的方向。既坚持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又注意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前瞻性,以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为将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有益的经验。四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通过适当调整案件管辖,较好地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实质平等的精神。五是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对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问题予以规范,并且注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注意体现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六是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恪守司法解释的许可权,充分听取和尊重立法机关的意见,力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有所创新。

21、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规定》坚持的原则

22、一是力求做到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和现行管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憾,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几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案一是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方案二是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方案三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方案四是实行异地管辖。在起草调研过程中大家认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涉及到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大的改革,并不是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在目前,只能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的现有框架内挖掘资源。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23、二是以指定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曾经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适当提高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级,有些省份也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实践证明,提级管辖对行政干预有所减轻,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采取“一刀切”提高审级的做法,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比如,中级法院和高阶法院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基层法院却可能无案可审,审判资源的配置从而受到一定影响;基层法院处理纠纷的天然优势无从发挥,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违“两便原则”,增加诉讼成本;而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也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个普适的标准等。相比之下,异地管辖无需改变现有的司法资源配置,而且改革的成本小、震动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还能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规定》最终以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为切入点,着眼于对异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若干解释关于适当提高审级的规定略作修改,作为辅助性措施。

24、三是重点解决基层法院的问题。考虑到行政审判遇到干扰相对较多的还是基层人民法院。《规定》重点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问题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阶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25、鉴于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考虑到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一项关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憾:一是“不适宜”的概念可操作性差,而且确定是否“不适宜”的主体不明确;二是许多以县级人民***的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实际都是***职能部门的行为,这类案件存在的干扰并不严重,而且由于数量较多,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并无必要,因此,《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对此修改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与若干解释相比并无修改,列举出来是为了保持体例的完整。

26、在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项规定是对级别管辖作出的调整,除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均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起诉人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二,规定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并不是必然除外,规定“可以”,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将一些确实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即便是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如果确属重大、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第三,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总之,无论作出何种决定,目的都是为了既能够排除干预,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又能够方便当事人诉讼,尽量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27、□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28、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下级法院移交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移交下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行政诉讼法中都是有立法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9、有人说,管辖权如何规定,不只具有引导行政诉讼程式开始的程式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保障裁决公正的实体价值。实行异地管辖就是如此,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受诉法院和同级***的直接、密切的联络,法院的中立地位得以确立,法官的压力得以有效排解,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得以体现。虽然异地管辖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略有增加,但是,就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而言,在诉讼成本和司法公正之间,其宁愿选择司法公正而乐意承担适当增加的诉讼成本。况且,如果坚持就近原则,这种成本的增加还尚在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人员配置和案件受理情况掌握总体平衡。行政诉讼法尽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式。

30、《规定》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以求对这种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关于管辖权转移,本《规定》只规定了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转移,目的同样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至于上级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应当从严掌握。除非案情简单且不致受到干扰,一般不宜随意向下级法院移交。即使有必要移交,原则上也应当指定到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下级法院。

31、关于指定异地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明确了三个途径

32、第一个途径是由当事人启动。即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3、在有些国家,原告对于管辖法院是拥有一定选择权的。本《规定》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但对原告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或要求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给予了有限承认。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事由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即本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案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复杂的情形;二是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即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异议,只是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就要考虑是否确实存在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至于哪些情形属于不宜行使管辖权,《规定》并未明确列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曾经使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表述,此处的“特殊原因”包括事实方面如不可抗力和法律方面如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两个原因。《规定》关于“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表述,应当更侧重后一方面的原因。有的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一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在当地干扰或阻力较大、依法裁判确有困难的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参与当地***或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后,该***或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三下级人民法院先行参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后,因该次土地征收、拆迁引发诉讼的案件;四下级人民法院违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且已裁定执行后,因该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案件。列举难称详尽,但可以作为参考。适用本《规定》时还应注意,不应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举证方面过于苛求起诉人,只要当事人存在这方面的疑虑,一般就应当予以考虑。

34、《规定》虽然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仍然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规定》列举了三种方式:一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决定自己审理;三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上的安排,表明了一种取向,即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理时,应当首选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确有必要的才决定自己审理,以保持管辖上的常态;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也可以书面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强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扯皮。

35、还应指出一点,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起草过程中,曾经加上“符合受理条件”这一限制,考虑到本规定解决的是管辖问题,并不是起诉与受理问题,在定稿时删除了这一表述。尽管没有作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当然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条规定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相关法院如果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当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但是,如果发现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处理,不应再无谓地兜圈子,否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36、第二个途径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启动。即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37、这是指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对于可能存在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请也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报请的理由成立,且宜于由自己审理的,决定自己审理;二报请的理由成立,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就能解决问题的,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报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有的省份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除了考虑影响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因素之外,对于型别较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来统一执法尺度的案件,也要求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意在通过管辖权的转移,探索逐渐取消行政案件的内部请示制度。应当说,这种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的规定精神。

38、第三个途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即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9、这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主动依职权提级审理。提级以后,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前一种情况属于管辖权的转移,后一种情况则属于转移之后的再转移。

40、除了以上规定,《规定》还在第三条对诉权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此前,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曾有类似规定,这次重新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

41、为了便于操作,规范和统一各地的做法,《规定》还对指定管辖的方式和程式作出必要规定。

42、第一个程式问题,是明确了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的,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43、第二个程式问题,是明确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所谓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根据若干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若干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指定管辖不涉及无管辖权的问题,而是属于管辖权在法院之间上下或横向转移的问题,指定管辖裁定一经送达指定管辖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而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既不能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也不可以对指定管辖裁定提出上诉。

44、第三个程式问题,是明确了审理期限问题。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45、六、贯彻执行《规定》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46、在执行《规定》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司法解释的体例所限,不便一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对一些问题进行强调。比如,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指定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再如,防止法院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量避免两个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规律性的固定对应管辖,防止因此而产生负面效应,影响指定管辖作用的发挥。

47、通知还对立案和审判机构协同配合问题提出要求。行政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复杂,鉴于行政审判庭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把握较为熟悉,对辖区法院的司法环境、行政案件质量及行政审判力量配置等情况更为了解,在决定案件管辖问题时,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要加强沟通配合,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庭应当在主动征求行政庭意见后作出决定。高阶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案件管辖工作分工和衔接问题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此外,为了规范和统一案件管辖相关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本通知的同时,还附发了与《规定》相关的司法文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三、民事纠纷结案了记录可以消除吗

1、民事纠纷法院是会有案件档案的,不能消除,也不会进入个人档案。法院被执行人多久消除的时间并不固定,要看被执行人何时履行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法院会在三日内取消黑名单,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况是,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民事诉讼,不同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结案后是没有案底的,不会影响到今后政审。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司法拘留,这时就有了案底了。情节严重者,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知道案底是消除不了的,这个正常是存在于法院的内部系统以及档案室之中,不过严格按要求来说的话,一般这种简单案件都是按短期保存,也就是保存20年的,不过在实际的过程中,很少有法院会去主动销毁相关的档案,也就是会一直保存的。即便存在案底没有任何影响,这是民事案件,并不代表有诚信上的缺失或者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是刑事案件犯罪的话,那当然当然是有影响的,而且刑事案件的保存也是属于长期的。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案件材料是不会自动消除的。除非被处理人死亡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会作为过期档案处理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OK,关于案件删除原因分析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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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删除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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