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象山联系信修修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

分类象山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4 10:15:09发布admin浏览39
导读: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的一些知识点,和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 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刑事案件中国家赔偿制度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的一些知识点,和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中国家赔偿制度
  2.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 公安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
  4.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

一、刑事案件中国家赔偿制度

对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法有以下规定: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说法是正确的如下:

1、案件移送指的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之间进行案件移送

2、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退回

3、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三、公安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

法律分析: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第二条,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四、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

1、《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3、《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

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

5、《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

6、《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

7、《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9、《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

10、《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

11、《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

1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15、《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17、《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18、《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

19、《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21、《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23、《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5、《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

26、《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

27、《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28、《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

29、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30、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河南信修修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作者已申请原创保护,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侵权必究!授权事宜、对本内容有异议或投诉,敬请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将尽快回复您,谢谢合作!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 清除内容呢
怎么申请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刷到这条视频的你,这篇指南请收好 被人起诉结案后案底多久可以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