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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删除的

分类锡林郭勒盟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4 04:10:09发布admin浏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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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删除的和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删除的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网络谣言有哪些危害
  2.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3.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4.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
  5. 最高院新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一、网络谣言有哪些危害

1、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

3、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近年来,各地经济都在飞速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也正如火如荼,建设征地和拆除违法建筑也是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一件大难事。

1、加强主流文化建设。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

2、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加强网站建设上动作很大,但是在维护网站上跟进不平衡。

3、完善公民网络行为法律制度。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创立的滞后性,刺激了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的侥幸心理。

二、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法律分析: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三、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案件移送制度说法是正确的如下:

1、案件移送指的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之间进行案件移送

2、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退回

3、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需要移送的案件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四、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

1、《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8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3、《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0〕657号

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

5、《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

6、《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2号

7、《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69号

8、《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9、《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保监发〔2008〕80号

10、《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

11、《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

1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15、《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17、《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18、《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

19、《关于加强对2008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21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

21、《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2、《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

23、《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6〕34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

25、《关于调整机动车三者险费率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111号

26、《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4〕44号

27、《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28、《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20号

29、算了,太多了,你自己去保监会网站上找吧。

30、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五、最高院新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七大“看点”:

1、看点一:搜索不及时屏蔽,难逃追责: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法律责任,“避风港”规则应该是百度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常且最爱引用的规则。以搜索为例,在很多纠纷中,百度都声称对使用搜索技术自动形成的搜索结果不承担责任。

在过往很多的诉讼中,这也是百度等平台多次成功免责的“重要法宝”。而其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技术自动”,二是“主观不知晓”,说到底主要是为了证明自己主观上无“故意”或无“过错”。而“故意”或“过错”通常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关键点。

但根据最高院最新发布的《规定》,百度等搜索平台想要继续凭此免责就没那么容易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践中,百度等搜索平台屏蔽或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却很难拿捏。对此,最高院《规定》第6条指出,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所谓有效通知,只要具备三点即可:申请真实(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明理由(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对于百度等搜索平台,只要收到被侵权人上述通知,即应对相关内容或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换句话说,百度等搜索平台只需对申请删帖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有效通知”要求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

很多人可能会说,这岂不是意味着可以随意删帖了?事实上,对于恶意删帖,《规定》也做了制度安排,恶意申请删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规定》第7条指出,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可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以后网民或企业发现网上或搜索中有涉嫌侵权只要“有效通知”了网站或搜索,网站或搜索即应及时予以删除,如果删除不及时,网民或企业可以起诉网站或搜索承担赔偿责任,基本“一诉一个准”。

2、看点二:用户侵权网站也会当被告

在过往很多诉讼或纠纷中,网站对于其注册用户或其他类型用户的发帖行为均主张不承担责任。具体到个案中,很多被侵权人因为无法确定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使得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今后,“用户发帖,与网站无关”将不会那么简单。仅在起诉受理环节,网站也被纳入了被告范围。换句话说,网站对于用户,不论是注册用户,还是匿名用户,不能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来对待了。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3条指出,被侵权人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看点三:自媒体人转发信息要谨慎

在微信等社会化媒体或自媒体大行其道的今天,随手转发的可能是“正能量”,也可能是“毒药”。

很多随手转发的用户,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都抱着“又不是我说的”、“我发出来恰是为了辟谣”的心态,对各类耸人听闻的信息予以转发,很多大V还会对一些信息进行编辑再加工然后予以发布。

这类信息一旦包含“官员外逃”、“公司诈骗”等关键词,特别容易成为大V争相转发的信息,也极易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信息。

而事实上,很多此类信息都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杜撰的,其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施压谋取不当利益。当然,这其中,也可能有另外一种可能,即不良网站伺机“敲诈”当事人。

今后,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对于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合作权益的信息,要谨慎转发,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网络大V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用户。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会综合考虑三点:传播范围(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辨别能力(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和主观倾向(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4、看点四:网络水军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毛党”是网上对网络水军的另一称谓,这些人或ID对于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不考虑,只要委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就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要求发布指定的信息。

在实践中,网络水军或五毛党发布的信息通常都是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对此,最高院《规定》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说,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网络水军的组织者、实施者都需要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看点五:恶意发布差评要承担责任

评价体系本来是督促经营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但是,评价体系被人恶意利用后,也成为一些人敲诈勒索经营者的工具。

在各大购物网站上,活跃着很多“职业差评师”,这些人以恶意发布差评要挟买家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今后,这些“职业差评师”可能要面临失业的风险了。

最高院《规定》第11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看点六:“人肉搜索”不能无底线

“表叔”、“房婶”陆续被绳之以法应该是“人肉搜索”正面价值的最大体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无底线的“人肉搜索”也日渐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大杀器”。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搜索查找、信息披露的并非只有一个网民。也恰恰是因为众人参与,一些用户热衷于追求“刺激感”而忽略了“理性”,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的各类隐私信息则被无情暴晒在大众面前,接受“围观”。

最高院《规定》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看点七:“删帖收费”法律不保护

诚如前述,由于很多网站或搜索不能及时响应被侵权人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要求,很多被侵权人只能被迫选择“付费删帖”,进而催生了一门“生意”。

被侵权人为了快速“删帖”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额外支付出去的费用有多少流入了个人囊中,又多少计入了网站或搜索的“技术服务费”,相信很多人都难说清楚。

另外,是不是已经有一大批所谓的正规网站把“付费删帖”当成了主营业务在运转?我们也不得而知。不过,如果有网站真是这么干的话,那就要给他们提个醒了:赶紧收手吧。

根据最高院《规定》第14条的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简单说,如果被侵权人为了能让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主动或被动给网站或搜索支付了不菲的费用,那么,现在你有机会让他们“如数奉还”了。

“协议无效”将意味着网站或搜索因“删帖”收取的费用将变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予以全额返还,还可以要求网站或搜索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必须看到,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侵权变得相当的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堪称正当其时,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所言:“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内容 删除的和关于案件移送制度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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