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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执行申请

分类温州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27 21:31:21发布admin浏览35
导读: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法院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执行申请的问题,以及和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怎么处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本文目录裁判文书怎么删除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终止执……...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法院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执行申请的问题,以及和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怎么处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法院裁判文书怎么撤销执行申请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裁判文书怎么删除
  2. 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3. 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怎么处理

一、裁判文书怎么删除

1、裁判文书一般无法自行删除,符合法定不公开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公开,但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通常不会因个人或企业申请而随意删除;所谓委托第三方机构删除的说法缺乏合法依据,不可轻信。

2、不公开的法定情形仅当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且无必要公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除外)、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时,才不在互联网公布。例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涉及特殊群体保护,通常不公开;离婚诉讼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也可能被排除在公开范围外。

3、无自行删除渠道:裁判文书一旦公开,个人或企业无法通过自行操作删除。司法公开是法定原则,已公开的文书需保持稳定性,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

4、错误纠正机制:若发现已公开文书存在技术错误(如文字错误、格式问题)或内容错误(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可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通过原公开渠道更正或补充说明,但不会直接删除原文。

5、特殊情形处理:若裁判文书因后续法律程序(如再审改判)被撤销或变更,原文书可能被标注“已撤销”或“已变更”,但原文仍会保留,以体现司法历程的完整性。

6、对“委托第三方删除”说法的辨析

7、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公开是法定制度,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擅自删除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所谓“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删除”的说法,可能涉及虚假宣传或违规操作,需谨慎对待。

8、风险警示:若第三方机构声称能通过“特殊渠道”删除文书,可能涉嫌欺诈或非法干预司法公开,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司法秩序等)。

9、合法途径建议:若对裁判文书公开有异议,应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如申请再审、提出执行异议等)解决,而非寻求非正规渠道。

10、对企业的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评价,但这是司法透明的必然结果。企业应通过合规经营、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等方式维护信用,而非试图掩盖司法记录。

11、对个人的影响:个人若因裁判文书公开面临信用困扰,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信用修复、提供反驳证据等)改善形象,但需尊重司法公开原则。

12、平台数据同步: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可能被其他商业平台(如企查查、天眼查)抓取并展示。若文书被法院依法不公开或更正,可联系相关平台更新数据,但无法直接删除。

13、总结:裁判文书的公开与删除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个人或企业无权自行删除,委托第三方删除的说法缺乏合法性。若对文书公开有异议,应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解决,并尊重司法公开原则,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众信任。

二、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1、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时效是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一年),双方都是法人的(半年)。

3、申请时要交申请执行费,提交申请执行书。

4、执行时你要配合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情况,以便法院执行。

5、对方有工作的,可以由法院通知对方单位代扣。

6、对方有多处房产(只有一处的不能执行,得给人有地住),可以拍卖多余的房产还债。

7、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拘留(最多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怎么处理

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处理方式如下:

1、执行回转:当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结案通知书,并依职权对原生效裁判文书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

2、执行财产的处置:对于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3、执行费用的处理:对于已经收取的执行费用,应当在结案时一并结算。

4、通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1、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处理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3、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执行过程和后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相关手续和文件,避免拖延和延误。

5、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如下: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处理终止执行的案件后期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还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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