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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解释最新

分类温岭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4 08:25:02发布admin浏览6
导读: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解释最新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么删除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撤销案件……...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解释最新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解释最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2. 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么删除
  3.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4. 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一、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1、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么删除

证据规则第67条有一些规定需要改动【法律依据】

(1)新增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代为宣读的例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拒绝具结的后果: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第120条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民诉法解释仅规定证人作证要签署保证书,此次新增必须宣读保证书。宣读保证书对证人的内心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促使其诚信作证。保证书即为具结书,其内容为结文,应该包括:证人保证如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删,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伪证制裁等。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如果证人作证时没有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新规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本条是在旧规第57条的基础上整理、补充形成,体现直接言辞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实践中部分证人当庭采用宣读书面材料的形式作证,以促使证人如实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

(3)新规第6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应注意的是,此款规定的“其他方式作证”也应符合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形式: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原则上尽可能的采用具有双向传输功能的技术手段。

在实践中,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还有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经法院准许,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四)新增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

新规第7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则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归纳而成。通过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以期提高证人出庭率,维护诉讼秩序。本次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

明确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有利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使证人作证时能客观、完全、充分地陈述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

上述处罚的后果主要有: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1、民法典1091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一、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3、第一千零九十一条__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5、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7、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8、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9、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0、(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1、(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间,司法机关需要对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处理,并搜集相关证据,以便于对相关情况作出判决处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13、在当代社会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的说明,只有这样的话才可以按照合同当中内容来执行。当然确实有很多情况导致味觉也就闹上了法院,这个时候大部分合同都不会履行。

14、三、《民法典》主要内容概括是什么

15、《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16、(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17、第一,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18、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19、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0、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22、(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23、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24、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5、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26、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27、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28、(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29、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30、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31、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32、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33、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4、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5、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36、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37、【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8、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1、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经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3、三、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就得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决定撤销案件。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刑事案件立案后不能按原告或受害人的要求撤案。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对于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6、(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7、(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8、(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9、(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0、(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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