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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方法和措施呢

分类绍兴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4 12:35:05发布admin浏览39
导读:很多朋友对于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方法和措施呢和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重庆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实践的影响有哪些一、重庆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1、哈哈,重庆大……...

很多朋友对于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方法和措施呢和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方法和措施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重庆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2. 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3. 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实践的影响有哪些

一、重庆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1、哈哈,重庆大学大四老腊肉学姐来回答一下下~

2、给我影响极其深刻的一位老师,就是重庆大学博雅学院(文科最好的学院)的田探田老师开设的通识课程《论语》。除了这是影响我一生的课程之外,介绍通识课程,可以让所有的重庆大学学子都有机会听到他的课程。

3、田探老师能把看起来枯燥无味的古书《论语》,深入浅出,幽默风趣的用一些耳熟能详的案例,解释那些深奥的句子。逃课率及其高的通识课,在田探老师从不点名的风格下,课堂几乎能达到场场爆满,可见田探老师的魅力。

4、除去田探老师课堂的魅力,田探老师这门课程所传授的内容,也是令人受益终身的。《论语》作为中华传统传承了几千年的古籍,能不曾在历史长河中被淘汰,自有它独特又幽美的意境。能得到一位恩师提点入门,运用《论语》里的只是约束自身,学会做人。

5、最后最重要的是,田探老师的为人。田探老师要从老校区赶到虎溪校区来为学生授课,从来没有迟到,每次到教室,都会见他在教室外的座位上读着书籍。上课的时候永远是热情饱满,甚至是服装都一丝不苟,尽力的做到言传身教。最最可贵的是,作为一位当时才初入大学的大一新生,在课程结束后的第二学期,田探老师作为重庆大学最优秀的学院的博导,能因为一位大一学子对《四书》的疑问,专程坐车从老校区到新校区为我解答疑问。那个时候不了解其中的差距,明白以后更加对他肃然起敬。

6、如果说重庆大学我学到最好的一课,那就是田探老师交会我怎么为人,怎么处事。很庆幸能遇见这样的一位尊师,期盼其他的同门也可以去听呀!

二、文帝景帝时期刑法的改革措施有哪些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事找出一个我们虽然从史书上见不到而在实际上必然存在的改动理由。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当时斩右止在什么情况下施用。根据有关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项推测:

B.斩右止可能是作为加重处罚或针对累犯而使用的。并且一旦施加了斩右止,可能意味着罪人左止也不复存在。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罪人在一次的判决中因数罪并罚而被同时斩去左右止。二是罪人以前犯过被斩左止的罪如再犯斩左止的罪,将被斩右止;或因累次犯罪已经被黥劓斩左止,则再犯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时要斩右止。

例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讲到庞涓妒忌同学孙膑的才能,将其召到魏国,“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又如《韩非子·和氏》:“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

以上都是先秦时代的例子。能反映汉代情况的,是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一件汉

初案例。案情说的是:女子符逃亡,后趁自占书名数即自动到官府登记身分户籍时,隐瞒了原来的身分而登记了名数,接着又做了大夫明的女奴。明将她嫁给隐官解为妻。解原先受过黥劓,这时为隐官。隐官是指受过肉刑的刑徒,后因赦免、除罪等原因不再作为刑徒看待,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生活和劳动的人。

本案被提起诉讼是因为符被人(可能是符原先的主人)发现并被送到官府,逃亡一事被告发。隐官解因为娶亡人符为妻,依律:“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解作为违反这项法律规定的人被判处黥的肉刑和城旦的劳役刑。黥是肉刑中最低的一个等级,在它上面依次还有劓、斩左止、斩右止等几个级别。但本案受到刑罚的解不是初次被刑,由于解以前已受过黥劓的肉刑,便不再施黥,结果处刑是“斩左止为城旦”。〔3〕

可以推想,假如“解”再被赦为隐官,以后又犯了黥为城旦以上的刑罪,则将会被斩右止。这样来推测如果符合当时的情况,那么“解”至少需要犯三次刑罪才能到斩右止的一级。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人多次犯有黥城旦的罪,累积起来则需要犯四次刑罪才到达被处斩右止的一级。即使作为加重处刑的前述最重的一种“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的情况,也需要再犯一次黥城旦以上的罪才到达斩右止的重级别肉刑。以这种情况而论,累犯的次数既多,所犯罪行又都较重,应当是不多见的。

以上推论如与文帝时改革刑制联系起来看,那么张苍等人提出将斩右止改为弃市的方案,实际上可能是将累次犯有较重之罪达到斩右止的改为死刑。至于汉代是否有初犯而且是一

罪便被斩右止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肯定,我个人的看法是倾向于没有。

受到后人推崇的唐律里,就有累犯加重的法律规定。请看《贼盗》律中的一条律文: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这虽然只是特指盗罪,并未作为普遍原则使用,但是从疏议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实质上是对多次犯罪不思改悔的人加重处刑。疏议是这样说的:“行盗之人,实为巨蠹。屡犯明宪,罔有悛心。前后三入刑科,便是怙终其事,峻之以法,用惩其罪。”对唐代的这一法律规定,因为说明的很清楚,因此未必使人反感。如果联系到汉除肉刑,改斩右止为弃市,倘若当时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对累犯应处肉刑者改为弃市,以对“屡犯明宪”者峻之以法,以避免废除肉刑并规定刑期后,可能带来的对这类人处罚过轻的问题,不是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吗?

由于文帝改革受到后人指责的一点就是把斩右止改为弃市,在无法了解当时具体情况的人看来,这的确是不大合适的做法。但改律时文帝和张苍等君臣都不以为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其中一定有不为后人所知的理由。根据新出土的汉简《奏谳书》,我想找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所以提出以上的看法。据整理张家山汉简的学者所讲,汉简“律令中尚存有大量的肉刑,如黥、劓、府、斩左止、斩右止等,”〔4〕其中“斩右止”的相关条目对解释文帝改革有关键的意义。本文的看法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意义上的假说,希望在张家山汉简全部公布出来后,能从中得到部分验证。

对汉文帝除肉刑的评价,国内比较多的一个说法,是从经济着眼,即从破坏还是保存社会生产力的方面加以分析。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文景之世的刑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废除肉刑的具体内容。这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以后,在法律制度方面所出现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它通过对一部分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已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阶层已成长为广泛社会基础,封建个体小农经济已构成为主要经济成分的封建时代的社会要求,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因此,文景之世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且也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从而消除奴隶制残余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消极影响,推动封建法律制度向深入发展。

我个人以前也曾持此说中所主张的、除肉刑对发展社会经济有利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有关系的看法。现在看来,如果以汉文帝改革的特定的时点来分析,我们的这一看法也许有些牵强。

文帝改革刑制的时段,似乎不存在所谓的肉刑严重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情况。在《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肉刑一事之前的一段文字中,班固是这样说的:“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这里谈到一年之中,断狱即刑事审判的案件只有四百。当然这也许是大约的数量,但既然有确切的四百这一基本数字,应当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认为这不过是班固的溢美之词,恐怕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否则难以服人。现在根据这一数字继续往下追问,就要难免出现一些不易回答的问题。比如说,每年只断狱四百,如果受到审判的罪人所受到的处罚包括死刑、肉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等所有各类刑罚,那么被判处肉刑的人是十分有限的,只会占四百个案件中的一部分。从劳动力角度去计算,这些人和汉代当时已经拥有的几千万人口相比,不能不说是微乎其微的。再比如说,即使象师古注释时说这四百“谓普天之下重罪者也”(不知师古是有根据还是推测出此种含义),也难以和劳动力问题相联系,因为不要说重罪应包括死刑,就算四百个案件涉及的罪人所受的刑罚都是肉刑,那也不过是四百而已,单纯从劳动力方面讲,保留肉刑也不致出现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还有更主要的被忽略的事,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即使人们被施加了肉刑,也没有表明就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黥刑应是肉刑中使用量最多的刑种,劓刑一般使用的已经不很多,从劳动能力看,被黥、被劓的人几乎没有受到什么影响。至于斩止的刑罚,我们至少知道斩左止往往并处城旦的徒刑。城旦据汉代人应劭说是“旦起行治城”即一早就要去筑城,不论刑徒是否这样分工,起码城旦也是指重体力劳动。这说明斩左止的人即使身体活动能力受限,但仍然能承受较重的劳动。以前我曾著文提到,受了斩止刑罚的人,可能只是斩去脚的一部分(如果大胆地推测,也可能就是斩去脚趾,受刑者仍能双足站立乃至行走,只是有些行走不稳)。

对肉刑本身的分析,应当说日本学者提出的观点更能揭示其实质。滋贺秀三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上古时代,“受肉刑者已不被看作是社会的一员,任凭他们是死是活都无人关心,与最原始的放逐形态一模一样。可以认为这就是肉刑的本来目的。也就是说,与死刑一样,肉刑所追求的目的,在本质上与放逐是相同的。刀斧之痛、伤残之苦都不是肉刑的主要目的,肉刑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加之于肉体的毁伤,是社会废人、市民权被终身剥夺的象征。”而让刑人充当贱役,可能是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难以生存,因此照顾性的给予其度过残生的谋生条件。后来认识到这些人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才逐渐发展出针对刑人的相关制度。滋贺先生对中国早期刑罚的起源还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观点,即认为: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驱逐出社会”的角度,一元化地领会死刑、肉刑和放逐刑。〔5〕

所以,判断肉刑属于严重破坏生产力,或者说废除肉刑有扩大剥削对象的意图,似乎分析的都不够到位。如果就事论事,应当承认汉文帝除肉刑的本意,还是文帝自己说的,是要实行德政,为罪人开通改行为善之路。

汉末曹操执政时期,曾经考虑恢复肉刑,但这时任少府一职的孔融坚决反对复肉刑。他提出的主要意见是:第一是时代变了,当今与古代社会条件已不同,复古刑不合时宜。第二是肉刑残酷,容易让人联想起商纣王,纣王曾砍开朝涉者的小腿研究为何这些人不怕冰冷的溪水敢在早晨涉水过去,天下因此评价纣王无道。肉刑中的刖也是砍下人的脚,“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想求得天下祥和怎么可能呢?第三是从历史上来看,受过肉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一些人如赵高、黥布之流反倒往往“为世大患”。说明肉刑的使用并不能阻止人再做坏事。而一些好人受了肉刑,“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他们虽然都有令人佩服和感叹之处,但作为刑余之人,由于身份低贱而永远不能和普通人一样,也失去了进取的机会。“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也就是说汉除肉刑有利于受过处罚的人们不失去对未来的希望,刑罚的目的是使人复归社会而不是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孔融的这些话等于为以前汉文帝废除肉刑提出了有力而详尽的论据。他举出的例子有的也不是很恰当,但是,中心论点如肉刑的残酷无道,肉刑不能阻止恶人作恶反而有时会伤害好人,以及肉刑断绝了人们改恶从善的希望等等,都很有说服力,因此他的意见被听取了,刑罚没有改动。(见《晋书·刑法志》)

孔融的论点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所说的“一罹刀锯,没世不齿”,以及汉除肉刑是为了“开改恶之路”。滋贺先生更明确地指出:“文帝改革的着眼点在于开辟改过自新之道,而肉刑是一旦受之、终身不改的,所以被废止了。废止终身劳役刑,规定劳役刑的期限,对开辟改过自新之道,同样是必要的措施。”〔6〕

我完全赞同滋贺先生的上述观点和看法。基于这些基本的观点和看法,我想做出进一步的推论:也许我们可以从“排除出常人社会”的角度,来认识秦汉时期肉刑所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说,滋贺先生重点分析的是刑罚的原始意义和机能,刑罚的起源和目的;同时又和补充,以具体研究秦汉的肉刑将会对受刑者造成哪些直接和间接、明显和不明显的影响。三、肉刑造成的综合性后果及废除肉刑的意义

孔庆明将秦代的黥刑归类到侮辱刑,认为是“在面上作犯罪的标志,以侮辱之”,把它放在肉刑之外去考察;在论汉代刑罚时又将其列入肉刑之内,但又同时认为黥和劓也是侮辱刑。〔7〕这似乎和古代人的看法不大一致。坦率地说,我并不赞同把黥劓视为侮辱刑的命名方法,但另一方面,也承认这些肉刑乃至所有肉刑都会带来的“辱”的性质。不过我在这里所说的“辱”,和“侮辱刑”所表示的含义有本质上的不同。

秦汉的肉刑,如果从刑徒的意义上分析,可以认为对受刑者造成一系列的综合性后果。如人们所熟知并经常谈到的,第一,身体受到伤残,并且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第二,除奴隶外,一般还要并处劳役刑。不过,更为重要的第三点往往被我国当今的学者所忽略,那就是被处肉刑的人,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一种正常人身分的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与其认为肉刑是一种侮辱刑,不如说它是一种因身体受到外部伤残而同时具有的身分刑。对于他本人的影响,正象孔融所说的是“没世不齿”,或者更具体的,如滋贺先生所说的因身分低贱受到卑视,以及只能操贱役和被人视为不洁不祥之人。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可以说肉刑所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包括1、由于伴随而来的个人身分性原因,对后人也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常人一旦受肉刑,是上有辱祖先,下遗害子孙。2、即使被释放,个人的自由权也有相当一部分永久性地丧失。3、根据新出土的汉简所示,秦和汉初的罪人一旦受肉刑,他此前拥有的个人的小家庭也随即被破坏。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一七,谈到乐人讲因被人诬指合谋盗牛而被黥为城旦,判决后他的家因此被收,即他的妻子等家属被收孥罚没为奴隶并被卖掉,他所拥有的家庭财产也被没收。这些表明,他不仅遭受肉刑的伤残之痛和刑徒的强制劳役之苦,而且他的家也是人财两空。虽然讲后来被平反,但却因当初判决黥城旦即受过黥这种肉刑的事实无法更改,释放后不能恢复原身份(平民),而只能做低贱的隐官。〔8〕

到汉文帝元年废除了收孥相坐律令,那时象讲这种类型的人不会再受到附加的亲属和家庭财产被收没的处罚了。但这只是使无罪的家属不再从坐,而受过肉刑的罪犯本人即使被释放,恐怕还是只能成为隐官。作为一个隐官,本人的自由显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他既不能自由择业,又不能在人前露面,特别是行动上受到的限制,使他可能还不如奴隶,因为奴隶大概不会被禁止在人们面前露面和去某些公共场所。前述庞涓的恶毒计谋,正是利用“欲隐勿见”这一身遭肉刑之人所受到的限制,使孙膑不仅永远失去进取的机会,而且永无出头露面的可能。

更糟糕的是受过肉刑的人在身分方面所伴随终生的低贱性质。前面谈到的,隐官解娶明的隶名叫符的人为妻,如果最后我们能确认“隶”是指奴隶,那么,隐官社会地位的低贱,等于已经降到和奴隶属于一个阶层,因此才有这种婚配的情形出现。甚至象已经被齐国使者偷带至齐、因卓越的才能受到齐王重用的孙膑,当齐威王打算任命他当领兵打仗的将时,也不得不加以辞谢,原因是他所说的“刑余之人不可”。至于为何“不可”,史籍中没有说。联系到其他文献对刑人社会地位的描述,估计就是因为受过肉刑的人不能象常人一样立于众人之前,更不要说对众人发号施令了。在滋贺先生文中曾举出《《左传》所记如下例子:齐

鲁之间交战,鲁国的臧坚受伤被齐俘虏。齐灵公派阉人夙沙卫去看望臧坚,目的是告诉他不要因被俘感到羞愧而自杀。臧坚一面表示拜谢,一面又因不满于齐灵公“使其刑臣礼于士”抉伤而死。可能齐灵公本来出于一种贵族风度的好意,只不过一时疏忽派了亲信阉宦传话。结果同样讲究贵族风度的臧坚,不是因被俘而是因齐君居然派来一个刑余之人,反而无法忍受这种耻辱而选择了自杀。联系到这一事例,我们很容易就能猜想到,前面所讲的孙膑不当将帅,不仅是考虑各种不利的表面影响(因为这些也许并非不可从权,否则齐王就不会考虑这项任命),而是和战场指挥、战争胜负等这些最实际的问题密切相关。试想,假如军中有人羞于接受孙膑这样刑人的号令,宁死也不接受孙膑的指挥,那仗还怎么能打呢?总之,“没世不齿”,象一座大山一样压在这些刑人的头上,使他们不得不比常人矮上老大一截,受到诸多的限制并且几乎是任何情况下也无法改变的。肉刑的影响不仅及于自身,还会对后人产生影响。

如《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不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鬻拳本来出于耿耿忠心,才采取强谏的方式。由于楚君不听,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用武器威胁逼迫楚君按他的主张去做。楚君因害怕而听从了,但鬻拳认为自己对君主犯下大罪,然后自己给自己处以斩足的刑罚。因为受过刖刑的人往往从事守门之事,所以他被人们视为头号守门人。守门如果普遍由刑人担当,显然并不是什么好差事而是一种很低贱的职业,可是,他的后代也成了这种职业掌门人,不能不说是因他受过肉刑所致。

又如《史记·蒙恬列传》说的赵高的情况:“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这里的“隐宫”二字,有的学者认为应改作“隐官”,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其母被刑戮,世世卑贱。”只是由于“秦王闻赵高强力,通于狱法”,按当时的标准等于即有武又会文,可能才特别给予任宦的待遇。其实到赵高这一辈已经是受过肉刑之人的后代了,但还是不能免于列入卑贱。甚至到后来秦二世登上皇帝宝座,已经重用赵高,和赵高商量如何解决“大臣不服,官吏尚强,及诸公子必与我争”等问题时,赵高还是不免需要说到自己的身分。赵高当时回答:“臣固愿言而未敢也。先帝之大臣,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积功劳世以相传久矣。今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这时当上郎中令,官职已经很高,但“今高素小贱”一句,仍然表明他作为刑人的后代这种低贱的身分永远不能抹去。

肉刑这种伴随终身的身分性,以及对后代所产生的不能消除的影响,应当说对人的长期伤害才是最重的。因为肉体所遭受的伤痛只是暂时的,甚至并处的劳役刑也不是没有终止之期,伤残有时也只是一种外表的畸形化或造成行动的不便。“哀莫大于心死”,只有受过肉刑以后所具有的卑贱的身分,才是让人没有了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的关键所在。在分析废除肉刑的意义时,似乎不能忽略这一主要之点。废除肉刑和规定刑期的最大意义,是开辟改过自新之路,使罪人有可能复归社会,使其本人和其后代不致被社会长期歧视。《汉书·刑法志》记载缇萦所说的肉刑一旦受之“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的凄切话语,能够使文帝受到触动,难道就不能使我们今天的研究家受到些许触动,而非要从扩大剥削对象等经济角度着眼,去认识废除肉刑的意义吗?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一事,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举措而引人瞩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很多,而在成为一门学科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各种评价基本对文帝改革刑制持肯定态度。本文作者和诸位学者在这一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提出再评价,只是考虑到,由于文献记载不足,有些问题尚未得到适当的解释;有些评价其本身则也需要评价;还有对一些学者的卓见虽然十分敬佩,但觉得似还可以再深入一些分析并予以补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求新免不了出现失误,深析也并不能保证正确,本文不过是想提供一种思路,以期在学术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沈家本在他的《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五“议复肉刑”条中,列举了汉魏晋等时期有关议复肉刑的各种主张及观点之后,在最后的按语部分说到:

汉文帝除肉刑,千古之仁政也,班固首议其非。……盖自班固创于前,自此推波助澜,至东晋之末而犹未息,可为法家中之一大争端矣。推求其故,则张苍定律改斩右止为弃市,系由生入死,人遂得据此以为言耳。在当日,定律之本旨必非无因,特其说不传,论者不察,并一切肉刑而亦议之,纷争不已,何其固也?〔1〕

沈家本的说法颇有道理。如果我们根据散见的各种文献,同时发挥一些想象力,追寻文帝改革时可能面对的现实情形,也许多少能够发掘出当日定律之本旨。

在肉刑存在的时代,如参考睡虎地秦简中《法律答问》所记载的有关加罪的解释,可以看出在一罪的情况下,最高只判处到斩左止黥为城旦:

何谓“加罪”?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2〕

从这一秦法,我们可以猜想,如果盗罪的最高处刑是斩左止黥为城旦,则秦时对以赃物计算的普通盗罪并不处以死刑;另一种可能是相反的情况,即如果盗罪最高处刑不属于加罪,因而可能在赃额达到一定数量后处以死刑,那么,作为一个罪名而言,盗罪的加罪最高也只加到斩左止的一级,再往上已经不属于加罪而是直接入于死刑。无论事实是上述情况的哪一种,因此可以首先作出以下推测:

A.斩左止一般是作为加罪来使用的。

其次,作为文帝改革中难于被后人理解的改斩右止为弃市,考虑到文帝并非一位庸主,不可能不知道把生刑改为死刑,如果没有较充足的理由,定会遭后人非议。丞相张苍等一批经验丰富的朝廷大臣议定此事后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毫无道理就将斩右止随便改为弃市,肯定当时参与议律的众人就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更不要说如不做出恰当的分析解释,汉文帝这最后一关也难获通过。可是,明显有悖情理的事情,文帝竟没有提出意见,而是“制曰可”即丝毫没有窒碍地予以批准,那么,我们分析的时候,就应该为此

三、社会责任论对新闻实践的影响有哪些

1、社会责任新闻理论(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of the press)①是当代西方最具代表性的资产阶级新闻理论。它发源于传统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但又对传统理论进行了重要的修正和发展。它形成于本世纪40年代,1956年美国三位学者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②一书出版后,便以“社会责任论”的名称广为流行。为了全面、深刻地认识西方的新闻思潮,我们有必要对这种影响十分广泛的社会责任论即新自由主义理论加以考察和剖析。

2、社会责任新闻理论是在资本主义新闻事业陷于深重危机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危机的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为了追逐商业利润或是政治上的私利,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普遍;二是新闻事业高度垄断化,广大公众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新闻工具,可是新闻工具的所有权却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垄断资本集团手里。上述现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不满,对新闻事业的批评日益强烈。《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曾将这种批评的主题归纳为七大项,主要有:“报刊为它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的力量。报刊老板特别在政治和经济问题上传播自已的意见,损害反对者的意见”;“报刊为大商业效劳并且有时让广告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报刊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德”;“报刊被一个社会经济阶级(笼统地说即‘商业阶级’所控制),因此就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等等。

3、面对资本主义新闻事业的弊病和危机,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根本无能为力。因为这一切本来就是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卵翼下发展起来的,就是不顾一切地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传统理论当然不可能为之提供解决的方策。为了寻找出路,新闻界内外逐步提出了新闻媒介的道德和责任问题,社会舆论要求新闻媒介重视社会责任的呼声也日趋高涨。及至本世纪40年代,美国和英国先后进行了两次有关新闻事业的调查活动。在美国,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为首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在时代公司的资助下,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进行了一番调查分析。从1947年起陆续出版了一个总报告(题为《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和六个分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主张。在英国,1947年议会设立的皇家报刊委员会,就报业垄断情况进行了调查,事后提出的某些改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支持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观点。这样就形成了西方社会责任新闻理论的基本框架。

4、社会责任理论保留和继承了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精神。它以挽救“新闻自由的危机”为宗旨,始终强调“新闻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基础”、“思想自由是各种自由中最可宝贵的,它促进并保护其他各种自由”,等等③。但是,鉴于资产价级新闻事业面临的危机、传统理论面临的困境,它又对自由主义理论作了一番修正和发展,因而被称为是“传统理论上一个新思想的接枝”。④

5、它的修正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6、一、传统理论认为自由就是摆脱一切外在的限制。社会责任论认为这样还不够,这只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它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摆脱外界的限制,二是具有行动所必需的手段。两个条件兼备,才算是积极的自由、“有做┅的自由”。新闻自由的实现,也有赖于“必需的手段”,否则,“新闻自由对于一个不掌握传播工具的人来说是相当空洞的权利。”

7、二、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涉及到媒介所有者和公众两个方面。传统理论是把这两者合为一体的,认为新闻媒介获得了自由,公众也就获得了自由。社会责任论则认为这两者的利益、需求并不一致,首先应该强调和保护的是公众的自由。在新闻报道上,新闻媒介要向公众提供“获得日常消息的充分的机会”;在言论问题上,新闻媒介要成为公众“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

8、三、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所谓义务,一是对自己的良心尽责,二是对他人和社会尽责。只有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才能享有道德权利。

9、四、社会责任论并不赞同传统理论关于人的理性的观点。它认为人并不是生来就会寻求真理、服从真理的,人的目标在于满足自己的“直接需要和欲望”。应该倡导道德和责任,让“社会上的明智之士”去激励人们运用理性。

10、五、社会责任论不像传统理论那样把政府看作新闻自由的严重障碍,而把它看作新闻自由的保护者。它认为政府要“积极促进自由”,当新闻媒介不能自我约束克尽社会责任时,政府应当加以“帮助”。

11、上述种种修正和发展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新闻媒介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恪尽“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可以这么说,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的目标是指向政府,要求政府保证新闻媒介(公众)的自由权;而社会责任论的目标是指向新闻媒介,要求新闻媒介对公众负责、体现公众的自由权。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总报告甚至还提出:“如果大众传播媒介不负责任,不仅第一修正案不保护它们免于政府的控制,而且第一修正案也将被修正。”⑤

12、社会责任论的修正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社会对新闻事业的期待和要求,并且确实包含着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成份。譬如说,实现新闻自由要有物质条件、应该充分保障公众的新闻自由、新闻媒介应对社会负责、权利要同义务相联系等等,作为一般的抽象的命题,谁又能加以否定呢?但是,如果把这种理论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同它所要维护的新闻体制和社会制度联系起来,同它声称要解决的实践问题联系起来,那末,这种理论的虚幻性、矛盾性和伪善性就是十分明显的。

13、首先,社会责任论虽然指出了现存新闻秩序的弊病,但它对这些弊病的分析是十分表面而肤浅的,它没有也不愿去深究造成这种状况的真正根源。

14、在我们看来,资本主义新闻事业全部弊病的根源在于新闻媒介的资产阶级所有制。资本家投资兴办报刊或其他传播机构,目的在于生财谋利,并为自身的政治需要服务。但是新闻媒介又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社会工具,人们需要通过它获取信息、发表观点,以便从事各项社会活动。于是,媒介占有的私人性和媒介职能的社会性就成了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根本矛盾。正是这个根本矛盾,造成了媒介和公众的背离,造成了媒介滥用新闻自由以及损害公众利益的种种弊端;也正是这个根本矛盾的发展,使得媒介的影响越来越社会化而其所有权却越来越集中化,形成高度垄断的局面,加深了整个新闻事业的危机。对于这样一个根本矛盾,社会责任论总是躲躲闪闪、竭力回避。这也不足为怪,因为它同传统理论一样,坚持“报刊必须有私人企业的基础”这一立场,始终认为这种私有制是新闻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既要维护私有制,当然要极力缩小和掩盖私有制的罪责了。

15、其次,社会责任论认为新闻自由主要应该是公众的自由,而实施这种自由又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手段。但是它却指望在媒介所有者和公众相分离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设想,指望靠私人所有的新闻媒介来实现公众的自由权利,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

16、我们知道,新闻媒介是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传播工具。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新闻媒介的所有者,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经营这种传播工具的。正如美国学者阿特休尔所比喻的那样:“新闻媒介好比吹笛手,而给吹笛手乐曲定调的是那些付钱给吹笛手的人”,因为“新闻媒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给新闻媒介提供资金来源者的利益”。⑥

17、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创办新闻媒介,一是为了赚钱,二是为自身和本阶级的政治需要服务。具体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没有一个新闻媒介能像社会慈善机构一样,脱离创办者的经济政治需要而存在。尽管有些媒介用“为公众服务”的口号自我标榜,但这同商人所说的“顾客是上帝”并无两样,目的在于招徕更多的顾客。所谓公众“被告知的权利”、“交换批评和评论的讲坛”等等,都得服从媒介所有人的意愿。如果有利于赚钱,有利于他们政治需要,他就给公众施舍一点这样的“权利”,反之,他就可以不予理会。这就是媒介所有人的经营权和“编辑权”,而这种权利是得到资本主义的法律保护的。

18、因此,在资产阶级所有制之下要新闻媒介的老板放弃自己的经济政治利益,让他们的私利服从于公众的需要,这无异于与虎谋皮。美国评论家雷蒙德·威廉斯就曾指出:“新闻媒介只要在商业体系中运行,就不可能对社会负责。”他认为,“不管如何,最终赚钱的欲望总是胜过发表不失偏颇而有益于社会的消息的意念。”因此,“要保证新闻媒介具有真正的责任感,大众传播媒介的机构必须变更,私人所有权必须铲除,私人财产予以废除。……没有自由的新闻媒介就不能担负责任,而为私人谋利所开办的新闻媒介不会有自由。”⑦这番话真是切中要害。社会责任论口头上承认实现自由权利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段,那末,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改变新闻媒介的资本家所有制,把这种社会工具交给人民大众来支配,否则一切美好的言词都不过是画饼而已。

19、第三,社会责任论强调自由是伴随义务的、权利是同责任相联系的,新闻媒介应该履行对社会的责任。作为一般的命题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社会利益”、“社会责任”这类概念都是和特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之下的,因而必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没有哪个当局会让其新闻媒介随意担负一种社会责任,它所需要的是一种符合特定社会秩序概念的社会责任。”⑧阿特休尔的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

20、为了说明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论重申了传统理论关于报刊的六项职能,并且提出了现代社会对报刊的五项要求,这些项目正是对它理论观点的具体注解。譬如“职能”的第一项是“提供关于公共事务的消息、讨论和辩论,为政治制度服务”,第四项是“沟通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为经济制度服务”;⑨又如“要求”的第四项是“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念”。⑩可见社会责任论的宗旨就是要新闻媒介为现存的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目标服务。

21、为了说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社会责任论强调“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与别人的个人权利以及主要的社会利益相平衡”,否则,“就有加以限制的必要。”彼德森在阐述这一点时,特别提到了1919年的“申克对美国”案,认为当时最高法院的判词中提到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一说法,便是“决定什么时候可以剥夺言论自由”的准则。⑾所谓“申克对美国”案,指的是第一次大战期间美国社会党总书记申克因为印发反战传单被法院判处徒刑的案件。申克被判后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最高法院以上述判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此以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就被“最高法院承认为一种宪法上的方法来对付那些企图推翻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人。”⑿第二次大战后美国司法机关又曾援引这一原则对付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社会责任论推崇上述判决原则,这就清楚地表明他们所标榜的“社会利益”无非是现存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而已。

22、第四,社会责任论用与道德义务相伴随的道德权利的观点,取代自然权利的观点,这无疑是个进步。那末,什么是道德义务呢?据说这是“对于自己的良心和公共利益负有义务”,其中“对于自己良心的义务,乃是社会责任理论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主要基础。”⒀这些说法又是值得分析的。

23、我们知道,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相互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由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各不相同,因此对于行为规范的看法也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剥削他人劳动成果,在劳动人民看来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在封建主和资本家看来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刊登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在正直的人们看来是不道德的行为,可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报业主却视之为理所当然。

24、再说良心,指的是人内心的是非观念或道德观念。这种观念归根结底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因此不同的阶级也就有不同的良心。譬如吸烟有害健康,这是早就为医学研究所证实了的,可是美国报刊每当碰到说明烟草是疾病和死亡的原因的新闻时都尽量回避,这是因为它们不愿得罪烟草商这样的广告大户。美国学者巴格迪坎曾经愤慨地说,这是“用金钱诱使美国新闻传播媒介扣发新闻的最无耻的做法,关系到千百万人死亡的一种新闻收买。”⒃可是对于报业资本家来说,他们并不认为这种关系到千百万人死亡的行为是伤天害理的,因为对金钱的追逐就是他们的“良心”。

25、可见道德和良心从来不是抽象的,在阶级社会里总是打上深深的阶级烙印的。当然,人类也有一些普遍承认的社会公德,但这些东西能否真正得到遵守,往往取决于人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考虑。因为道德的力量扭不过利润的法则,为了赚钱,许多新闻媒介硬是置社会公德于不顾。所以,要把抽象的道德、良心视为社会责任的基础,视为保证新闻自由健康发展的希望,不能不说是一种欺人之谈。

26、这里还应提到理性的问题。社会责任论虽然摈弃了天赋理性的传统观念,但却呼吁“社会上的明智之士”激励人们去运用理性。这些明智之士是谁呢?不言而喻就是那些有“良心”、有“道德”、乐于“对自己的良心和公共利益”负起责任的人。这样,社会责任论在摈弃一种虚空的设想以后,却用另一种虚空的设想取而代之了。

27、第五,社会责任论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政府,看作是公众自由的保护者、社会责任的促进者,指望借助政府的适度干预抑制新闻媒介的弊端。这实在也是一种虚妄之谈。

28、现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同新闻媒介一样,都不是超阶级的中性的机构。在它们背后有着一个共同的主人,那就是垄断资产阶级。它们在为共同的主人效力的过程中,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利用。三大权力机构掌权人的产生,离不开传播媒介集团的捧场支持,而这些人掌权之后对传播媒介集团也是充分关照的。1969年纽约赫斯特公司经理查德·伊·柏林上书总统尼克松要求停止反垄断法对某些报纸的限制,很快如愿以偿,便是个典型的例子。“发行人得到了他们的报纸保护法,而总统尼克松得到他需要的政治报偿——一些巨大的传播媒介公司的支持”。⒄惯于作这等交易的权力机构,怎么会去改变资产阶级新闻媒介的垄断局面、消除由此而产生的种种弊端呢?战后以来,美英等国的行政或立法机构,几次三番成立委员会,声称要调查大众传播的垄断、对暴力和犯罪行为的影响等等,可是结果总是轻描淡写、文过饰非,或是在无休止的争论中不了了之。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统治当局对于公众关于新闻自由的正当要求却又颇多限制,除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这根大棒外,还常以“媒介自由”来压“公众自由”。例如,1972年美国《迈阿密先驱报》两次出现对公民的人身攻击、1974年日本《产经新闻》刊载了自民党攻击共产党的“意见广告”,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要求给予“反讼权”,可是都遭到法院的拒绝。可见资产阶级的权力机构决不是、也不可能是良知的化身、道德的体现者。

29、由于社会责任论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公众对现存新闻秩序的不满和革除弊端改变现状的愿望,所以它在诞生以后流传很广,并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0、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界、社会公众和政府当局共同努力来改变新闻事业的现状。应该说,四十多年来是有所行动的。首先,新闻界有识之士为了新闻事业本身的生存,就自律问题发出了更多的呼吁和倡议。不少国家的新闻组织修订或增订了职业规范。有些新闻单位还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受众反馈意见。其次,社会舆论对新闻媒介的监督有所加强,公众对新闻事业的弊病更加关注。有些地方人们还自发地组织起行动委员会,抵制新闻媒介的内容污染。美英等国相继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新闻评论刊物。有些国家建立了民间的新闻评议机构,负责受理并转达公众对新闻媒介的意见,最为著名的是英国的新闻总评议会。再次,某些国家的政权机构也曾采取过一些行政或立法措施。例如,英国议会曾经通过法案限制报刊的兼并;西欧一些国家长期实行广播电视的公营制以限制商业化的影响;美国在1965年建立公共广播服务机构,并且每年拨款支持民间非营利性的广播电视,等等。凡此种种都是在社会责任的议论声中出现的。

31、但是,由于社会责任论的根本立场是要维护现行的资本主义新闻体制,它既想对现行体制作某些修缺补漏的改良而又决计不去触动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一根本基石,因此它在实践中的影响也就必定是相当有限的。仍以上文所谈的三个方面为例。对于新闻界自律的倡议,现实生活中有的响应、有的反对,一些职业规范订出来了,但是很少得到认真贯彻。

32、正如赫尔顿所说的:“准则只对那些一向办事认真负责、循规蹈矩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不遵循道德原则的人不起作用。”⒅对于公众的批评监督,有些新闻媒介根本不买账。民间的新闻评议机构并无“执法权”,“只能对那些力图按道德原则行事”的人起作用,“对无视道德原则者不起作用。”⒆在美国,一度出现过的全国性新闻评议组织由于无法工作后来只好自行解散了。至于执政当局某些限制垄断的措施往往只是表面文章,并未严格执行;对于公共广播电视的资助通常只是杯水车薪。80年代以来,西欧各国的公共广播电视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正逐步退出自己的阵地,广播电视商业化、垄断化的趋势反而一发不可收拾了。总的看来,社会责任论并没有给资产阶级新闻事业带来什么转机。四十多年间,西方新闻事业不仅没有按照社会责任论的设想前进,正好相反,实践中的弊病有增无减,好象蓄意在嘲弄它一般。

33、四十多年来,社会责任论力图纠正的新闻媒介“被一个社会经济阶级所控制”的垄断局面更趋严重。当今西方新闻界不仅有单一媒介的垄断组织,而且有兼营几种媒介的传播集团、有兼营传播业和其他产业的混合企业、有同大银行大企业互兼董事的连锁董事方式,还有控制若干国家传播媒介的跨国公司。在美国,50家大公司控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大众传播媒介,形成了支配国民意识的显赫势力。在英国,十大报团几乎控制了全国报业,最大的默多克集团控制了报纸总销数的三分之一。至于法、德、日、意这些因第二次大战打断了新闻事业发展进程的国家,现有的垄断局面正好是社会责任论诞生以后的四十年间形成的。垄断的高度发展、垄断资本控制的加深,使得关于社会责任的说教更加如同缘木求鱼了。

34、四十多年来,社会责任论所批评的“报刊为大商业效劳”、“被广告户控制”的状况越发严重,新闻媒介对广告的依赖不断加深。美国日报篇幅中广告所占的比重由40年代的1/2上升到80年代的2/3以上,报业收入70%以上来自广告。各国商业广播电视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广告,绝对数字连年上升。广告商和大企业控制了新闻媒介的财源,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传播内容、直接或间接地对新闻媒介施加压力。

35、美国学者赫尔顿在对美国新闻界的道德状况作了一番考察以后承认;“由于垄断公司大老板及其亲友同僚的压力,新闻传播工具常常背弃其基本道德准则。这样的事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他多次提到情况的“令人失望”和“使我们感到不安”。出路何在?他认为“关键是要有好人”。他还说:“搞好新闻工作的主要保证,在于那些拥有新闻工具的老板们及编辑记者们品格端正,具有良知”,“都能同样信奉新闻道德”。⒇这便是一位社会责任论者的结论。其实,在资产阶级新闻史上确曾有过一些具备进步观念或正直品格的人土,他们确曾为社会、为公众做过一些好事,但是归根到底,他们都没有能够改变资产阶级新闻事业的总体面貌和根本性质。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私有制,规定了新闻媒介的商业性质,规定了新闻媒介所有者追逐私利的行为准则,从而也无可违抗地制约着一切受雇于这些老板的编辑记者的行为,这是一切善良愿望或貌似虔诚的说教都无法改变的严峻现实。关键在于制度,而不是有关道德和责任的呼吁,这便是我们的结论。

36、当年,彼德森曾经批评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并没有建立起公众获得消息的权利,也没有要求出版者负有道德责任”,因而是“不合时宜的”。而今,历史却又证明:为解救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困境而出笼的社会责任论,同前者一样,既没有带给公众真正的自由权利,也没有建立起新闻媒介应负的责任,而自己却同样陷入了无以自拔的困境。

37、①有人译为“报刊的社会责任论”。但是社会责任论的文献一再申明,它所说的Press是指所有大众传播媒介,而不只是报刊。现根据国内对Press一词的惯常译法,并且考虑到同其他新闻理论相对应,译为“社会责任新闻理论”。

38、②原名为 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现仍沿用新华出版社中文本的译名。

39、③⑤⑩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7年版,第6页、第80页、第27页。

40、④⑨⑾⑿⒀赛伯特、彼德森、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86页、第85页、第116页、第70页、第115页。

41、⑥⑦⑧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87页、第221-222页、第232-233页。

42、⒁⒃⒄(21)本?巴格迪坎:《传播媒介的垄断》,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第180-181页、第109页、第164页。

43、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4卷第236页。

44、⒅⒆⒇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第236页、第246页、第149和246-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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