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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的痕迹呢

分类绍兴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4 11:55:03发布admin浏览4
导读:今天给各位分享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的痕迹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下岗职工档案丢失,社保局不承认原始文件存根,应该怎么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下岗职工档案丢失,社保局不承认原始文件存根,应该怎么办开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一、下岗职工档……...

今天给各位分享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的痕迹呢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下岗职工档案丢失,社保局不承认原始文件存根,应该怎么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案件怎么消除 消除证据的痕迹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下岗职工档案丢失,社保局不承认原始文件存根,应该怎么办
  2. 开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下岗职工档案丢失,社保局不承认原始文件存根,应该怎么办

储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单位,违背有关妥当存放档案的法律法规,遗失别人档案的,理应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档案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补领档案,损失赔偿的,老百姓法院理应作为民事诉讼审理。

1.证实出世年月。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当自己身份证件和档案记述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自己档案最开始记述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这一部分员工档案,专指老国营企业员工档案。

2.证实学生就业历经。最开始的交费申请表只有一个名字和出世年月,同名重姓的许多。有的交费记录,乃至没有身份证号码。因而,一般有档案原材料就可以将以往的交费纪录核查,没有档案原材料,那麼就不可以作为养老金计算根据。档案中的关键原材料,例如薪水调级表,是以往卫生行政部门对员工工资管理方法办理备案的一种凭据。要是没有每一年的薪水调级表,起码也理应有头有尾,假如整篇时间缺少,这段时间的工作年限将未予认同。

3.明确视作缴费年限。离休时养老保险金的测算,与工作年限挂钩。交费时间越长,离休工资待遇越高。如果是特殊条件下的员工,光凭员工档案原材料还可以评定视作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期内的社会保险金,本人无需交费,由我国担负,还会继续测算过渡养老保险金。

一般来说,要去档案储放组织搜索。最先,要核查员工的档案文件目录信息内容,保证档案文件目录跟档案类原材料一致。次之,要审批员工档案中的备考表,看到底是谁梳理过档案。最终,依照档案的运转次序查看,看一下是不是有一部分档案遗留下在上一家储放单位。假如搜索不上档案原材料,能够搜索原公司的招劳动力申请表、社保缴纳纪录等信息内容,这种信息内容一般能在有关各个部门搜索到,也可以做为直接证据。假如用工单位遗失了员工的档案原材料,造成员工没法享有相对应工资待遇,员工又该怎样消费者维权呢?

案子历经:原告提起诉讼称,其于1982年元旦节到单位从业电弧焊接工作中,特性为集体工。1992年7月,单位因经济效益差,让其回家了,推行两不找现行政策。2015年4月其至个人社保组织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发觉起单位将其本人档案遗失,造成其没法享有养老服务工资待遇。提起诉讼规定:1.单位为其补领本人档案;2.若起不可以补领档案,则赔付其损害25万余元。

1.因员工档案遗失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归属于法院受案范畴

(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事部门档案被原单位遗失后被告方提起诉讼原用工单位补领人事部门档案并赔付财产损失是不是审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明文规定,储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单位,违背有关妥当储存档案的法律法规,遗失别人档案的,理应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档案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补领档案、损失赔偿的,老百姓法院理应作为民事诉讼审理。

(2)员工与用工单位消除劳动合同书后,员工所属单位理应在一个月内将员工档案转送新的工作中单位或是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它是用工单位在与员工停止劳务关系后务必执行的责任,应视作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之一,受劳动合同法的调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要求,“员工与用工单位消除或是停止劳务关系后,要求用工单位退还其扣除的劳动合同书订金、担保金、保证金、质押物造成的异议,或是申请办理员工的人事部门档案、社保关联等迁移办理手续造成的异议,经关于劳动仲裁监察委员会诉讼后,被告方依规提起诉讼的,老百姓法院应予以审理”。因而,档案迁移或遗失纠纷案件应按关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

档案系中国公民获得学生就业资质、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享有有关工资待遇,应具有的关键凭据,档案对中国公民的日常生活有重特大危害。储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单位,违背有关妥当储存档案的法律法规,遗失别人档案的,必然危害员工的下岗再就业、职称评审或享有的有关社保工资待遇。

对遗失的档案原材料,应诉请用工单位给予补领;没法补领的,其造成的损害应融合本地经济发展发展状况,及其融合用工单位的过失与员工危害的逻辑关系,明确一次性额度赔付的标准,对原告的损害开展量化分析赔付。

一审法院觉得:档案原材料自身是具备历史意义的特定物,原告规定补领档案的要求不具备实际可执行性,未予适用。原告往往在做到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从而认为损失赔偿,主要是根据视作缴费年限没获评定,可是,即便原告所指的档案原材料完备,其视作缴费年限能不能评定,应由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做出实际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原告在此案中立即向单位认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造就,故对原告此项诉请亦未予适用。

二审法院觉得:此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做到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是不是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到社会养老保险,必须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对柳玉琴出示的包含档案以内的有关原材料开展审批,但至原告提到此案起诉之时,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并未对原告是不是合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到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待遇做出评定,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单位也未对原告出示的档案原材料做出审核意见。

因而,原告立即认为因档案丢失导致的损害的标准尚不具有。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标准,法院审理后,理应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规定补领本人档案,不属于老百姓法院关于劳动仲裁案子的案件审理范畴,故此项要求应未予解决。

重审法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事部门档案被原单位遗失后被告方提起诉讼原用工单位补领人事部门档案并赔付财产损失是不是审理的复函》明文规定,储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单位,违背有关妥当存放档案的法律法规,遗失别人档案的,理应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档案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补领档案,损失赔偿的,老百姓法院理应作为民事诉讼审理。

此案中,原告以起单位遗失其人事部门档案为由,要求诉请单位为其补领本人档案,若不可以补领,则由损失赔偿25万余元。该诉请合乎以上要求情况,故此案应归属于老百姓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法律适用不正确,应予以改正。

有很多人遇到过人事部门档案遗失的状况或是档案缺少的状况。在办理退休时人事部门档案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原材料,工作员会依据人事部门档初始材料确定退休职工的参与工作中的时间明确是不是有视作缴费年限,是不是有参军入伍,下基层等历经及其出世年月日信息内容等,针对这名下岗职工这类状况而言,要是没有人事部门档案,将不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人事部门档案遗失有很多缘故,企业改制企业并购或是倒闭等缘故导致许多下岗工人自身拿着档案弄丢的,还有些是压根不清楚人事部门档案在哪儿,也不知道怎么找人事档案。在这儿小结4个方式能办理退休,期待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协助。

第一方式,自身存放档案遗失,或是档案早已开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事部门档案尤其关键,许多公司没有管理方法人事部门档案的资质。一般公司破产后,人事部门档案有些是被职工自身取走了,自主存放。假如自身存放档案遗失,这类状况里自身想办法找到人事部门档案,或是想办法找到办理退休需要的必需原料。假如人事部门档案被自身开启,这类状况就变为死档,没有单位会接受,也就没有一切用途。

第二个方式,去档案管理方法单位找人事部门档案:公司破产后,职工人事部门档案一般都储放在县级以上或者等同于县级以上的机构人力资源部部门管理。能够沿着这一案件线索找下来,以前有一位下岗工人人事部门档案遗失,以前的单位早已没有了,之后到原单位所属的档案馆,在单位的档案里寻找自身的上班时间等关键原材料,那样才办理退休。

第三个方式,假如原单位仍在,能够到原单位找有关工作员详尽地表明状况,看一下是不是能找回自己的人事部门档案。

第四个方式,公司单位早已没了,能够到原单位所在城市的县区档案馆搜索离休所必须的原材料证实。单位档案依照档案法的要求,但凡法定年龄30年的档案,一般都需要转交档案馆开展存放。主要是单位档案。

在单位档案中搜索的关键内容是:单位招聘工人名字、职工名单、工作人员激发关联证明信、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明信、员工工资表、人事任免文档、调资表等能证实你一直在原单位工作中的原材料。寻找后打印,盖上档案馆的公司章,这个是历史时间记述的影印件,是具备法律认可的,反过来原单位出具的证实一般不容易被采取。

二、开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五、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六、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北京交管局规定,对于举报属实的,除给予经济奖励外,对于本市司机,可以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辆出租车,对话中出租司机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况后,对他进行劝阻,并将车辆开到交通队报案。出租司机得到了两万元的奖金,并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八、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九、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十、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仅就在损害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责任方可以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如果撤除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哪些事故虽然事实情况,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也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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