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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和撤销判决书的区别在于哪里

分类绍兴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1-29 17:50:04发布admin浏览25
导读:从一次“口误”说起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场庭审结束,你对结果不满意,决定上诉。在撰写上诉状时,你愤愤地写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这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法官和对方律师大概也能明白你的意思。然而,在严谨的法律语境下,这个表述其实存在一个细微但重要的瑕疵。这个瑕疵,正是源于对“判决”与“判决书”这两……...

从一次“口误”说起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场庭审结束,你对结果不满意,决定上诉。在撰写上诉状时,你愤愤地写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这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问题,法官和对方律师大概也能明白你的意思。然而,在严谨的法律语境下,这个表述其实存在一个细微但重要的瑕疵。这个瑕疵,正是源于对“判决”与“判决书”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点像“思想”和“记载思想的书籍”——思想是内核,书籍是载体。撕掉一本书,思想未必消失;但否定了思想,这本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意义。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彻底厘清“撤销判决”与“撤销判决书”的本质区别,避免在关键时刻因用语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撤销判决和撤销判决书的区别在于哪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核心概念辨析:什么是“判决”?什么是“判决书”?

要搞清楚“撤销”的对象,首先得明白我们“撤销”的到底是什么东西。这是所有讨论的起点。

1. 判决:审判活动的核心决定

判决,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决定。它是审判权运行的直接结果,是一种法律行为,一种司法决定。简单说,判决就是法院“拍板定案”的那个结论本身,比如“准予离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十万元”。这个决定可以口头宣告(虽然实践中极少),也可以书面记载,但其法律效力源于法院的审判权,而非承载它的物理形式。

2. 判决书:司法决定的书面载体

判决书,则是将上述“判决”的内容、理由、法律依据等,通过规范的文书格式固定下来,并送达给当事人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决的“外衣”和“证明”。判决书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和传达,确保当事人明确知晓判决的内容,并作为执行依据。中国古代称之为“判词”,其本质是一种司法公文。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看看下面这个对比表格:

对比维度判决(Judgment)判决书(WrittenJudgment)
:---:---:---
本质属性司法决定,一种法律行为。司法文书,一种书面载体。
核心内容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结论(如谁赢谁输、具体权利义务)。详细记载判决结论、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裁判理由、法律依据等。
存在形式可以是观念上的决定,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体现。必须是书面的、有固定格式的正式文件。
功能作用确定法律关系,解决实体争议,产生既判力。证明判决的存在和内容,用于送达、告知、供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执行。
与“撤销”的关系撤销判决,是消灭该司法决定的法律效力。撤销判决书,通常指通过法定程序(如裁订正)纠正文书中的笔误等技术性错误,并不触动判决本身的效力。

从这个表格可以清晰地看到,判决是“里子”,判决书是“面子”。我们通常所说的“不服”,是“不服”法院作出的那个决定(判决),而不是不服记载这个决定的那几张纸(判决书)。

二、为什么不能混淆?——混淆可能带来的问题

把“撤销判决”说成“撤销判决书”,不仅仅是用词不准确,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引发理解上的混乱。

首先,这模糊了诉讼请求的精准对象。在上诉或再审申请中,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推翻原审的裁判结论,即让那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失效。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请求撤销的是某个行政处罚决定(一个行政行为),而法院经审理后,若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作出的也是“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同理,上诉时要求上级法院审查的是一审的“判决”是否正确、合法。如果说成“撤销判决书”,听上去更像是要收回或作废那份纸质文件,而非挑战其承载的司法结论,这显然偏离了诉讼的本意。

其次,这不利于理解司法文书的体系。法律文书是一个严谨的体系。解决实体问题用“判决书”,解决程序问题多用“裁定书”(比如驳回起诉、准许撤诉),处理内部事务或特定事项用“决定书”。如果笼统地将“判决”等同于“判决书”,就很难理解为什么会有“撤销判决”的裁定(针对作为决定的判决),和“补正判决书笔误”的裁定(针对作为文书的判决书)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存在。

再者,从法律后果上看,二者更是天差地别。撤销一个判决,意味着该判决所确立的法律状态被推翻,可能引发案件重审、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设定等一系列根本性变化。例如,一个离婚判决被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恢复存续状态。而“撤销”或更准确地说“收回、补正一份判决书”,通常是因为其中存在打字错误、计算失误、诉讼参与人姓名错误等非实质性的“笔误”。纠正后,重新下发一份正确的判决书,而原判决的实体内容与法律效力并未改变。一个是“伤筋动骨”,一个是“修正外表”,岂能混为一谈?

三、延伸思考:“撤销”在不同诉讼领域的语境

其实,“撤销”这个概念在法律程序中频繁出现,结合不同语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判决”与“判决书”区别的普遍性。

*在行政诉讼中,我们讨论最多的是“撤销判决”。当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时,就会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这里撤销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一法律行为,而不是某份文件。这再次印证了“撤销”动作通常指向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或“决定”。

*在执行程序中,也存在一个有趣的类比:“撤回执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虽然在一些法律解释和实践中,二者的最终法律后果(终结执行)可能趋同,但严格从文义和制度设计初衷看,仍有所侧重。“撤回”更偏向于申请人主动收回申请,程序可能暂时中止,未来条件成就时或许能再申请;“撤销”则更强调申请人取消、放弃该申请,程序彻底终结。这与“判决”和“判决书”的区分有异曲同工之妙,都体现了法律对“行为意愿”(撤回/撤销申请)与“行为载体”(申请文件)、“决定本身”(判决)与“决定载体”(判决书)的精细区分。

所以你看,法律用语讲究的就是精准。每一个词都有它特定的涵义和指向,随意替换,哪怕意思差不多,也可能在专业的舞台上露怯,甚至影响沟通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结论:回归严谨,尊重法律语言的 precision

聊了这么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撤销判决”与“撤销判决书”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撤销判决,目标是消灭那个由法院作出的、对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最终约束力的司法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是当事人通过上诉、再审等救济途径所要追求的核心法律效果。

*所谓的“撤销判决书”,并非一个标准的法律表述。其可能指代的情形,通常属于对已生效判决书文本中存在的技术性错误的补正程序,完全不涉及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和法律效力的消灭。

因此,无论是在书写法律文书,还是在日常讨论中,我们都应该有意识地区分和使用这两个术语。说“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这是精准的;说“这个判决书有问题,应该撤销”,则可能混淆了问题的性质——你是认为判决结果不公(要撤销判决),还是仅仅发现判决书上有个错别字(要补正判决书)?

法律是社会科学,也是语言的艺术。这一字之差的背后,体现的是法律思维中对形式与实质、内容与载体、行为与文书之间关系的深刻理解。尊重这种区别,使用准确的语言,不仅是对法律专业的敬畏,也是有效维护自身权利、清晰表达法律诉求的基本功。下次再提到时,可别再“傻傻分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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