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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能否撤销申请执行案件

分类山南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3 14:00:02发布admin浏览2
导读: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裁判文书能否撤销申请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本文目录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裁判文书能否撤销申请执行案件的问题,以及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裁判文书能否撤销申请执行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2.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3. 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死亡变更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债权归其所有和继承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1. 2020年7月30日,张某润与三和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判决三和公司应向张某润返还投资款、违约金等。因三和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27日,二中院立案执行。

2. 2020年11月21日,张某润去世。周某觉系张某润之妻。2021年3月15日,周某觉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之诉,后经调解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张某润对三和公司的债权由周某觉继承和所有。

3.周某觉向二中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裁定同意变更。三和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

4. 2021年7月21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三和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执行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是否应变更周某觉为申请执行人。对此,上海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高院不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1、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继承人也可在取得法院确认债权归其继承的法律文书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人持有效的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予以支持。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当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不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而是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此后,继承人再持公证遗嘱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若还存在后立的、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实践中存在仅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债权,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债权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遗产的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若其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需对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予以认定并加以分配。在实践中,法定继承人出于高效分配遗产、便于法院执行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多存在由一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该项债权,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未放弃继承该项债权的法定继承人再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应予以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以下是上海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院认为,二中院在执行(2020)沪02执107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润死亡。周某觉依据静安法院出具的(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书,以继承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二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予以准许,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三和公司复议认为静安法院在(2021)沪0106民初11392号民事调解案件中存在程序问题,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异77号执行裁定。

《上海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执复59号】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遗留的债权由其继承的判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王某、夏某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监58号】

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高院认为海淀法院(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0)海民初字第899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明确判令夏某阳对(2004)海民初字第1962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王桂琴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判决确认张某英遗留的债权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王某与王桂琴共同继承,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某作为张某英的债权继承人,向海淀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享有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某为(2011)海执字第101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夏某阳对海淀法院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某英签名的真实性及其与张某英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没有任何关系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原申请执行人所立遗嘱经公证,遗嘱内容为由第三人继承判决书所确定的原申请执行人份额内的债权。公证遗嘱在另案中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执行法院可根据第三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

案例2:《李某1、李某2、李某3侵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571号】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清远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首先,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复议申请人李某1提出,其因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而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因而清远市公证处(2007)清证内字第490号公证书的效力待定。经查明,李某1等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清远中院已作出(2018)粤18民终318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证书有效并无不当。因此,复议申请人主张上述公证书效力待定请求撤销清远中院(2018)粤18执异24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是否应变更李某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原申请执行人黄某金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李少清为遗嘱继承人,继承清远中院(2006)清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黄某金份额内的债权。清远中院根据李某清的申请,裁定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高院予以维持。

3.申请执行人死亡,多个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执行法院依其余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吴某峰、吴某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执复102号】

福建南平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吴某峰为吴某招法定继承人,吴某建、吴某铭、吴某英书面放弃继承,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吴某峰的申请将其变更为(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吴某祥对(2003)延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复议审查事项,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5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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