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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

分类上海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7 15:35:02发布admin浏览12
导读: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以及哪些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本文目录有关法律的小知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哪些信息值得关注哪些属于羁束行政行为一、有关法律的小知识1、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培……...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以及哪些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案件消除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2. ...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3. 哪些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一、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1、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3、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5、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6、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7、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8、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9、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0、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1、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3、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5、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16、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7、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8、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9、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0、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1、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5、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6、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7、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9、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0、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31、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2、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3、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35、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6、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37、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8、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9、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1、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44、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45、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6、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8、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49、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50、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51、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52、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53、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54、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55、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56、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8、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59、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6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61、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62、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63、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64、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65、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66、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67、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68、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69、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0、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71、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7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73、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7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75、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76、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77、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8、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79、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80、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81、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82、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83、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8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85、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86、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87、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88、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89、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9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9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92、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9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94、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95、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96、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97、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8、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99、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100、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101、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102、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103、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04、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105、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6、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7、(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108、(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109、(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110、(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111、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2、(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113、(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11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5、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6、(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117、(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118、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19、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2、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3、(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124、(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125、(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126、(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27、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28、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9、(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130、(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131、(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132、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34、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二、...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1、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人民法院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定分止争,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给社会公平正义一个交待。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回归本源、捍卫公平正义。有网友就补充,说这个不完整,还有谁是老外谁有理,谁穷谁有理,谁年纪大谁有理,谁未成年谁有理,谁弱势谁有理,谁嗓门大谁有理,这些情况也都应该包含进去。

2、最高法出了这么一个表态,说明法院系统也已经对现在基层执法当中的和稀泥现象不能忍了,这当然是好事儿。“有理不在声高”,而在现实中,遇到纠纷时,有人就用碰瓷、摔倒、撒泼打滚等方式耍起无赖,借机敲诈勒索;在网络世界,也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恶意裁剪拼接,妄图颠倒黑白,不明真相的人容易被蒙骗。

3、而一些相关部门在处理纠纷时,也存在“按闹分配”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遇事总想着“息事宁人”,习惯性“各打五十大板”,这种操作虽然简单易行,却往往会让公平正义蒙尘。

4、现在最高法的表态说明这件事儿已经引起了重视,重视是做出改变的前置条件,我们期待在司法实践当中,能让更多的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是很专业的,很多人确实看不懂条文,但一个判决出来,是不是民心所向,大家一定都看得到。

5、我们也更加期待看到那些仗势行凶的人付出代价,没有因为他们闹,他们弱,他们穷,他们年纪大,以及其他等等的性别优势,或者其他优势得到莫名其妙的优待。比如拿刀捅网约车司机的脖子,结果获赠1500元,再比如高铁打人定性为互殴,再比如北京某政法高校阻止霸凌的男生被和解。每一次这样的和稀泥,最终买单的都是整个社会对法律的敬畏心和公信力。不要觉得和我们无关,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6、这在以前,有人问,是不是在自己快被打死的时候反击才是正当防卫,其他情况下,不是防卫过当就是故意伤人。其实,在最高检最高法出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之前呢,什么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都有可能出现,唯独当真正的防卫很难进行认证。

7、但是现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杜绝了谁死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相关规定,坚决的捍卫了法律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法治精神,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校园霸凌等这些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了,而且在正当防卫的时间点,也没有那么的苛刻了。这里大家的建议是,前期如果能避免则避免,如果对方,还是蹬鼻子上脸的情况下,那我们就要贯彻“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中心思想了。

8、无论怎样,这都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进步,真正的理清责任,保护各方利益。公众心中自有“邪不胜正”的朴实正义感,如果让这些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的行为占据了上风,不仅是对道德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威严的践踏。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才能保护真正的受害者,体现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严谨法治精神。

三、哪些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分类里,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素:(1)主体要素。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管理权力的行为。行政机关所进行的一般民事活动、处理机关事务的活动、一般的宣传教育活动等,均不属于行政行为盯(3)法律要素。即指行政行为一定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被管理的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4)目的要素。即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依法作出的行为。

3、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所以依羁束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羁束行为。自由裁量的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在法定范围、幅度、方式、数量的限度内,依据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决定的职权,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自由裁量行为。

4、自由裁量行为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还必须符合法理、情理,与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违背。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实际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称之为不当或者失当行为,同样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究其实质说,也是一种违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5、行政强制执行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还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0分

6、因为作为行政条例,行政规定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本依据,司法实践中,虽然行政相对人不能就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肯定会对其依据进行相应合理性审查。本案为《关于城市生活用水上游水质保护的若干规定》

7、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条件,标准等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的行政行为

8、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9、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即是羁束行政行为。其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并没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后者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而前者的“自由裁量”也并非绝对的“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的“羁束”。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行政裁量偏轻偏重或者畸轻畸重,属于不当或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即使在形式上不违法,如果动机或目的是为了私利,实际上是滥用职权,其本质是违法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决定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我国行政法上的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适当性原则上不予审理.除非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就是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广义的自由裁量权指***的管理行为具有选择的余地,它不仅包括在法律设定的空间里***进行选择的行为(种类和程度),还包括对公共利益、行政应急状况、情节严重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狭义的自由裁量是指***及其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它不包括不确定概念的解释。根据《法治行政的逻辑》一书的划分,自由裁量依裁量幅度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层次:高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及其部门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法定职能;中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只规定了抽象或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目前的范围和方式的情形下,***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低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规定了明确和具体的范围、幅度和方式,***及其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行政措施,这一层面由于在范围、幅度、种类、方式、时限已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给予了少量的选择空间和余地,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必要。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但法律本身并不意味着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同时,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行政主体每时每刻都要面对许多新的行政领域形成矛盾,这样,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和扩张是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作为权力的执行者,行政主体总是想方设法使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最大化,它要求拥有尽可能多、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立法机关却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公民权和行政权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平衡,以有效的实现***的社会管理职能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高效的监督机制,利用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及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监督和制约来达到法治行政的要求。“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我们既要强调对自由裁量权的需要,也要注意它的危险性,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行政行为中羁束性行为和裁量性行为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规定地很详细,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裁量性行政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羁束因素,行政机关不能无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坏行政主体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对......

10、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1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1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15、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丹争议

16、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17、【多项选择】下列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的有()

18、——A项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关于行政立法的行为性质有争议,一说认为其属于立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二说认为其属于行政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采用一说因其不是行政行为,更枉论其是否为外部行政行为;采用二说,其虽是行政行为,但既不是内部行政行为,也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因为,无论内部还是外部都要求针对特定的对象做出,有行政相对人,如果该相对人是行政机关内部组成人员,与行政机关属于隶属关系,行为性质也是内部人事决定或处分之类的,则是内部行政行为,如果该相对人不属于机关组成人员,则是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立法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19、——B项行政处罚不是对内部人员的行政处分,前者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后者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20、——C项同B,属于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

21、——D项是法院的行为,法院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司法机关,其行为属于司法行为,根本不是行政行为。

2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

23、区别在于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性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24、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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