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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案件

分类黔西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1 19:30:02发布admin浏览34
导读: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已撤诉的案件网上……...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案件,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裁判文书能否撤销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2. 已撤诉的案件网上能查到吗
  3. 银谷孙敏案件判几年
  4. 物权的受让人能否按照民诉法第59条的规定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
  5. 企查查天眼查诉讼记录能否申请删除
  6. 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法律分析:原则上不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的期间之内,原则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已撤诉的案件网上能查到吗

已撤诉的案件网上能否查到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案件即告终结,在裁判文书网上仍然可以查询到案件信息,会留有案号。案件结果即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2、有些网上查不到,如果内容算得上是机密文件,即使公开了也会遮住重要信息。

3、原告撤诉会人民法院会作出撤诉裁定,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网站查到。

4、对方撤诉了,那就是法院还不成有判决,如果不曾有判决的话,一般在网上是无法查到。

5、离婚案件中,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即便撤诉出具裁定书也不会网上公示。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撤诉后的法院判决在网上能查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涉及当事人隐私,如离婚,变更抚养权等需要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即使上传至网络,也是不公开的。也就查不到。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银谷孙敏案件判几年

对于轻伤刑事案件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皖通科技内斗反转实控人认定成谜

9月10日,沪深两市双双下挫,皖通科技(002331SZ)的表现却是逆势涨停,而这背后或许与短期内围绕皖通科技的诸多变数有关。

半年报之后,皖通科技又生变数。

首先是皖通科技原董事长刑事立案最新进展出炉,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显示公司原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为因犯罪嫌疑人周发展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此立案撤销之后,周发展方面还有什么进一步的动作?南方银谷副总经理周璇表示,目前暂时没有新的想法,而且最新的股东大会南方银谷方面也没有提名。周璇提及的最新的股东大会即是将在9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有6项,其中还涉及选举陈翔炜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资料显示,周发展控制着南方银谷,南方银谷又持有皖通科技 1848%的股份,系第一大股东。2019年4月8日,经皖通科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曾选举周发展为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4日,经皖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罢免周发展公司董事长职务;2020年6月23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又罢免周发展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至此,周发展未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当时提出罢免董事长职务的是董事李臻、王辉、周艳等三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职务的是股东梁山、王亚东联合发声。

说起来,皖通科技的董事长之位还有一番波折,在罢免周发展之后,皖通科技曾选举了廖凯任董事长,周发展当时投出过反对票;之后廖凯辞职,李臻当上董事长,61天变出三任董事长,皖通科技上演了“帽子戏法”。

而在李臻当任董事长时,周发展曾明确发声:“李臻在担任副董事长两个月内(1)涉嫌收买行贿二级公司会计人员;(2)刚当上副董事长,就筹划贱卖上市公司资产。这样的职业操守一旦当选董事长,将会把皖通科技带入深渊。对公司经营及中小投资者将是巨大的伤害”,相应的,周发展还搬出了自己的证据。另外周发展还认为“李臻完全没有管理大型企业经验,能力极度不匹配。能力不足,德不配位”。

除了管理层动荡之外,皖通科技也在8月22日曾宣布进入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的状态,原因则是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无法凭借其实际支配的股份单独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而在此之前,南方银谷是皖通科技的控股股东,周发展系实控人。

之所以发生了变化,还在于2018年12月12日由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到期前南方银谷自己持有1373%的股份,再加上王中胜等3人的委托,以及一致行动人安华企管的持股,能控制超20%的话语权;到期后,自然就只剩下南方银谷和安华企管,合计1848%,王中胜等3人则可支配949%的表决权。

这之后的7月2日,王中胜就抛出了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的计划,减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最后还真在8月份实施完毕,减持了1%,3人合计持股从949%掉到了849%。又过了1个月,动静再起,9月8日,王中胜和杨新子各自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1%,合计2%,3人的合计持股降为了649%。这2%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被一个神秘自然人王晟接走。

不但如此,同样是在9月8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委托给王晟行使。如此一来,王晟就手握2%的股权以及849%的表决权,一口气跻身新的第三大股东。

9月9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再度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协议转让给王晟。协议转让完成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也将退出皖通科技的舞台。该协议转让的价格为1086元/股,转让需要花费29亿元。至于此前的2%,交易价也为1086元/股,动用资金894864万元。根据公告内容,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于王晟的自有资金,这个王晟一出手就不凡。实际上在9月3日时,王晟还曾在集中竞价时小试身手,以1079元的价格买过134万股。

外汇天眼APP讯:周发展等人与甄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正成为皖通科技内斗的新焦点。到底谁是皖通科技实控人?

以周发展为首的南方银谷决定自行召开皖通科技临时股东大会,对决方再次强力阻击。

上证报近日独家获悉,甄峰与周发展等人在此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中提及,周发展等人需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甄峰意愿投票不得弃权”。但是,内斗至今,甄峰与周发展在皖通科技董事会议案投票中的意见大都相左,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接近周发展的人士(化名“赵强”)表示,南方银谷已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作备忘录》无效;而接近甄峰的人士(化名“李亮”)则称,该协议仍在有效期内。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皖通科技人士认为,《合作备忘录》让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实控人的认定存在争议,周发展此前的董事会投票,以及南方银谷提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均存在争议。

2019年11月12日,甄峰与周发展、周成栋、廖凯、汪博涵签署《合作备忘录》,提及周发展需辞去南方银谷、皖通科技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周发展等人需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按照甄峰意愿投票不得弃权,周发展等人应将投票权完整委托给甄峰”。

但双方之后的行动却是各自为政。自3月4日开始,皖通科技董事会罢免周发展的董事长职务、选举李臻为副董事长、选举廖凯为董事长等议案,周发展均投出反对票,而甄峰均投出赞成票。

《合作备忘录》令外界对皖通科技内斗产生了新的认知。此前,外界一直认为皖通科技内斗上演“无间道”剧情,甄峰、廖凯临阵倒戈将周发展赶下台;而《合作备忘录》则指向周发展未遵守约定,不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上证报注意到,周发展等人与甄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正成为皖通科技内斗的新焦点。到底谁是皖通科技实控人?

“甄峰与周发展等人,事实上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赵强回应,《合作备忘录》虽就一致行动关系有相应约定,但是周发展等人事实上未就“一致行动”与甄峰有任何具体安排,也无进一步的详细约定。周发展均按照其独立判断及自身意愿行使股东、董事权利。

而李亮表示,周发展等人在签署《合作备忘录》后,没有与甄峰保持一致行动,所以周发展3月至5月在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投票无效。周发展的这些行为未遵守约定,是一种背信行为。

周发展等人为何要签署《合作备忘录》?又为何在签署协议后不遵守约定?

周发展与甄峰两方均提及,在甄峰联合其他股东进行独立审计过程中,发现南方银谷存在多项问题,这促使双方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李亮看来,甄峰所代表的南方银谷股东,欲通过《合作备忘录》监控周发展等人。

至于对南方银谷独立审计中发现了什么问题,双方则存在分歧。赵强表示,南方银谷在初创时期难免会有一些瑕疵,当时,周发展等人是本着有利于南方银谷发展的目的,才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公司治理和内控完全失效、财务不规范。”李亮如此概括南方银谷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南方银谷常年未召开股东大会。比如,周发展此前动用资金增持皖通科技,需要召开南方银谷股东大会,但周发展以有竞争对手在抢夺筹码为由,直接进行了增持。

李亮进一步表示,他们担心南方银谷的问题在皖通科技出现。而皖通科技此前公告显示,公司内部审计发现,周发展担任董事长期间,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擅自与其他企业签署合同,已知合同涉及金额超过1600万元等问题。这正是3月4日罢免周发展皖通科技董事长职务时,甄峰投出赞成票的原因,甄峰认为周发展损害了皖通科技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过,皖通科技公告周发展存在的问题,此前均被赵强反驳为“欲加之罪”。他还强调,皖通科技内部审计的这些问题,廖凯均有签字。

由《合作备忘录》所引发的争执,最终仍需回到《合作备忘录》签署后是否有效。

在上述皖通科技内部人士看来,这决定了周发展此前的董事会议案投票,以及接下来南方银谷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因为周发展与甄峰对这些事项的意见大部分相左。

赵强介绍,南方银谷及许丽红已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合作备忘录》签署各方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合作备忘录》无效。南方银谷于今年3月6日收到了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在赵强的叙述中,周发展等人确实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但南方银谷的其他股东反对《合作备忘录》所述事项,周发展等人之后多次向甄峰表示,要解除《合作备忘录》的关系。

甄峰方面则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李亮介绍,甄峰截至5月12日仍未收到法院通知;直到5月9日,甄峰才收到周发展的邮件称其欲解除《合作备忘录》的关系。

李亮咨询律师后明确表示,《合作备忘录》在2019年11月12日签订至今仍有效,特别是《合作备忘录》中已经确定的内容,比如双方的一致行动等内容。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分析认为,首先,协议是否有效,应看双方签署协议是否被胁迫,以及能否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次,单纯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保持一致行动,这是股东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没有问题。

《合作备忘录》是否有效,目前尚难有定论,令皖通科技内斗的走向不明,因为南方银谷将面临一个质问:即使南方银谷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夺回皖通科技董事会控制权,但这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呢?

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02日,法定代表人:周发展,注册资本:8,52245元,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A1701。

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38项知识产权,目前在招岗位470个,招投标项目4项。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85条,涉及“裁判文书”等。

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四、物权的受让人能否按照民诉法第59条的规定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

1、物权的受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物权的受让人而言,若其作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三人,虽非原诉当事人,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就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企查查天眼查诉讼记录能否申请删除

1、企查查、天眼查上的诉讼记录一般不能直接申请删除,但可通过特定途径间接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2、信息来源与性质:企查查、天眼查上的法律诉讼信息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公开渠道,属于依法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仅作为信息展示方,无权自行删除或修改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

直接删除的障碍:即使案件已结案,只要裁判文书未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屏蔽,平台仍会持续展示。用户提供《结案证明》等材料,平台通常不会据此删除信息,因其需保持信息与官方来源的一致性。

3、直接删除的障碍:即使案件已结案,只要裁判文书未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屏蔽,平台仍会持续展示。用户提供《结案证明》等材料,平台通常不会据此删除信息,因其需保持信息与官方来源的一致性。

4、司法程序修正:若认为裁判文书存在错误或需屏蔽,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或提交《不公开申请书》,法院审查通过后会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文书,平台数据将同步更新。

5、信用修复机构协助:部分专业机构(如台州军同民企业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可通过法务团队与法院沟通,推动文书删除或屏蔽。此类机构通常要求用户提供案件资料,由律师对接法院办理手续。

可处理的信息类型:除裁判文书外,历史被执行人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开庭公告等,均可通过上述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删除或屏蔽。

6、可处理的信息类型:除裁判文书外,历史被执行人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开庭公告等,均可通过上述信用修复机构申请删除或屏蔽。

六、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1、裁判文书网的记录在案件结案且履行完法律责任义务后,可通过向经办法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来尝试删除,但能否删除需经法院审批。具体说明如下:

2、案件结案证明:用于证明案件已经终结,是申请删除的重要依据。

3、身份证正反面: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不公开申请书:此申请书需详细阐述申请不公开的理由等内容。建议找律师拟写,因为法院会进行层层审批,专业的申请书能提高通过审批的概率。

5、向经办法院提出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当时经办案件的法院,正式提出删除裁判文书网记录的申请。

6、法院审批: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案件情况、申请理由等。只有经过法院审批同意后,才会撤销删除公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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