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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

分类拉萨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1-28 05:15:02发布admin浏览26
导读:其实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天眼查,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历史开庭公告怎么删除,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本文目录天眼查,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历史开……...

其实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天眼查,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历史开庭公告怎么删除,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天眼查历史立案信息信息怎么删除或屏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天眼查,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历史开庭公告怎么删除
  2. 企查查天眼查上面的立案信息怎么清除处理
  3. 天眼查上面的历史被执行人信息如何快速清除
  4. 天眼查历史被执行人什么意思,记录可以申请删除吗
  5.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一、天眼查,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历史开庭公告怎么删除

1、天眼查、企查查上的历史严重违法信息和历史开庭公告无法直接删除,但可通过处理源头信息或联系平台申请屏蔽、更正来间接消除影响。

2、删除信息的核心逻辑:从源头处理若需消除天眼查、企查查上的记录,需先处理官方渠道的原始信息:

3、裁判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原则上需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等情形可申请不公开。若案件符合不公开条件,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公开;若已公开,通常无法撤回,但可通过后续合规经营弱化影响。

4、开庭公告:开庭公告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程序,公开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一般无法删除。若案件已结案且无后续影响,可联系法院确认是否可更新状态(如标注“已结案”)。

5、严重违法信息:若信息涉及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处罚),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处罚决定。若处罚被撤销,可要求作出处罚的部门更新公开信息,第三方平台随后会同步修正。

6、联系第三方平台的处理方式在源头信息处理完成后,可向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提交证明材料(如法院撤销裁定书、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等),申请屏蔽或更正相关记录。平台审核通过后,会隐藏或修改信息,但可能保留部分基础数据(如案件编号、审理法院等)以符合监管要求。

7、申请流程:通过平台官网或APP的“反馈”“纠错”入口提交申请,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息不实或已更新的证明材料。

8、处理时效:平台通常在3-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9、影响:大量诉讼记录、违法信息会降低企业品牌信任度,影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场景,甚至导致合作机会流失和人才流失。

10、建议:

短期:优先处理源头信息,同步联系第三方平台申请修正,减少信息扩散。

11、短期:优先处理源头信息,同步联系第三方平台申请修正,减少信息扩散。

12、长期:加强合规管理,降低法律风险,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如参与公益、获得行业认证)提升品牌形象。

13、监测:定期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自查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记录。

14、总结:删除天眼查、企查查上的历史记录需以处理官方源头信息为前提,再通过平台申请修正。企业应重视合规经营,从源头减少负面信息产生,同时建立信息监测与应对机制,降低公开信息对品牌的影响。

二、企查查天眼查上面的立案信息怎么清除处理

1、要清除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上的立案信息,核心前提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删除条件,并通过法院操作实现信息从官方数据库的移除,第三方平台通常会在数据更新后同步调整展示内容。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2、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法院应将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的数据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如法院公告、工商登记等),其更新依赖以下方式:

4、若未满足法定删除条件,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上的立案信息无法直接清除,但可通过履行义务或协商解决根源问题,间接推动信息更新。

三、天眼查上面的历史被执行人信息如何快速清除

个人或企业一旦成为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便会公之于众,如天眼查等信用查询平台。这无疑会对个人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若要迅速从天眼查上清除历史被执行人信息,以下途径可供选择:

履行法院判决是解决问题的直接途径。结清所有欠款并取得结案证明,即可请求删除天眼查上的被执行人信息。

如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瑕疵或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获得法院撤销决定后,天眼查会根据法院文书更新数据。

若天眼查上的被执行人信息有误,可向平台提交异议申请。平台会核实信息,若异议成立,将及时更正数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信息保全,以禁止相关单位发布个人或企业的不良信息,从而暂时阻止天眼查显示被执行人信息。

若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可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清除天眼查上的历史被执行人信息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建议及时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信用声誉。

四、天眼查历史被执行人什么意思,记录可以申请删除吗

1、天眼查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在过去时间里,某人被法院判定为执行人的记录。执行人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需履行义务,但未按判决要求执行的人。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债务、赔偿损失等。

2、查询历史被执行人情况对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天眼查等平台的查询,可以及时了解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法律风险,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个人应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维护自身信用和声誉。

3、历史被执行人身份对个人影响重大。一旦列为被执行人,信用记录将严重受损,影响社会地位和声誉,面临法律风险,如限制出境、财产冻结等。最严重的是,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包括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

4、企业历史被执行人记录同样重要。过多记录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和信誉度,影响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看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不利。

5、若天眼查历史被执行人记录有误,需收集证明未被执行的相关证据,如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还款凭证等。联系天眼查客服,提供证据说明情况,请求修正记录。若问题未解决,可提交申诉,寻求法律援助。修复记录可能需一定时间和精力,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法,并咨询专业人士。

五、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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