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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

分类湖州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2 19:35:02发布admin浏览21
导读: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治安案件结案法律条款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案件删除法律条款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2. 治安案件结案法律条款
  3. 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4. 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么删除
  5. 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6.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条款

一、刑事案件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1、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治安案件结案法律条款

1、法律分析: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8、(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立案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1、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3、(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证据规则第67条为什么删除

证据规则第67条有一些规定需要改动【法律依据】

(1)新增证人宣读保证书制度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代为宣读的例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拒绝具结的后果: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第120条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民诉法解释仅规定证人作证要签署保证书,此次新增必须宣读保证书。宣读保证书对证人的内心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促使其诚信作证。保证书即为具结书,其内容为结文,应该包括:证人保证如实陈述,绝无匿、饰、增、删,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伪证制裁等。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如果证人作证时没有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新规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本条是在旧规第57条的基础上整理、补充形成,体现直接言辞原则,主要是为了规制实践中部分证人当庭采用宣读书面材料的形式作证,以促使证人如实陈述。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如果证人出庭作证仅是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则与提交书面证言无异,不能避免书面证言存在的弊端。如果是属于“当事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情形,证人也应通过变通方式当庭作证,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方式作证。

(3)新规第6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应注意的是,此款规定的“其他方式作证”也应符合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形式: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原则上尽可能的采用具有双向传输功能的技术手段。

在实践中,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还有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情形: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经法院准许,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四)新增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的规定

新规第7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0条,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则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本条系新增条款,是在民诉法第110条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归纳而成。通过加强对证人权益的保护,以期提高证人出庭率,维护诉讼秩序。本次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护。

明确对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有利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地,使证人作证时能客观、完全、充分地陈述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

上述处罚的后果主要有: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案件的法律条款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已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六、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条款

在行政事项处理过程中,终止调查通常依照下述法案条款: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查证后若行政案件具备下述其中任何一种状况,即可停止调查:

4.其他需终止调查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公安局应写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值得关注的是,具体案件能否满足终止调查的标准,需根据实际问题及其相关证据作整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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