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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清除 清除案件的规定

分类杭州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24 19:15:10发布admin浏览52
导读: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院公告清除 清除案件的规定,以及法院裁定书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法拍房的情况和主要风险有哪些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新规法院裁定书是什么一、法拍房的情况和主要风险……...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院公告清除 清除案件的规定,以及法院裁定书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法院公告清除 清除案件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法拍房的情况和主要风险有哪些
  2.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新规
  3. 法院裁定书是什么

一、法拍房的情况和主要风险有哪些

房产标的情况以实际现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房屋实际用途、装修情况、周边配套、物业服务、水电气、小区环境等),请务必实地看样,详细了解,如未实地进屋看样,请以毛坯为现状来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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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拍房占用及腾房问题(重点)

有人居住或放置物品的房产,需竞买人自行确认是否存在腾退障碍,处置机构如不负责清腾房屋,则需自行想办法处理。

某房产标的公告中写明”有人居住“,竞买人未提前了解腾退情况,竞买人于2016年12月拍下了该房产,按照程序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发现原房主一直拒不搬离,且态度蛮横,到2018年6月还在通过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强制腾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案例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李某诉请被执行人陈某军、陈某容立即腾房。一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裁定确认房屋归买受人所有,且买受人已取得房产证;被执行人至今仍居住于涉案房屋内,侵害买受人的所有权;遂判决支持买受人的腾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拍卖公告载明:“本拍品按现状拍卖,房屋的腾退、迁出、接收或后续产权登记事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负责标的物的交付”,系“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买受人竞拍时明知法院不负责腾退,自应承担相应后果,故改判暂不支持买受人的腾房请求。[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7779号及涉案房屋的阿里网拍页面]

案例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刘某诉请被执行人李某立即腾房。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至今未移交,根据《拍卖规定》第30条,应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故裁定驳回起诉。刘某上诉称,已与执行法院进行过一年多的沟通;但执行法院认为,其已按照拍卖成交裁定的内容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执行行为已经完成,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不属于拍卖成交裁定的内容,刘某应按照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重新诉请李某腾房。二审法院认为,《拍卖规定》第30条“明确了由执行法院对拍卖成交的财产进行移交或者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涉案房产应由原执行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向刘某移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参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614号]

如房屋有租赁则过户后租赁并不自然解除,如房屋存有有效租赁,拍下过户后该租赁关系并不自然解除,需竞买人提前确认清楚租赁关系处置方式。如果需要解除有效租赁、变更租赁条件等,需竞买人自己确认是否存在障碍,是否需要承担额外费用等。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拍卖成交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有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会把租赁合同签的很长,甚至10年、20年。那么你如果拍卖了这种附带租赁合同的房屋,买下了之后由于承租人的存在,自身还是没法搬进去住。更有甚者,有的一开始说没有租赁,等你拍卖后,突然又冒出了租赁合同或者突然有人在里面居住而不肯腾退,那就非常麻烦了。

某房产标的公告写明房屋”租赁期19年”,竞买人参拍前未仔细阅读公告了解清楚,拍下后,去办理手续时发现租赁合同无法解除,无奈竞买人只能放弃此标的物,损失全部保证金。

房产过户税费可能因房屋用途(住宅或非住宅等)、买卖双方身份(个人或企业)、房屋面积和买方拥有房产数量、房屋交易年限、当地房产政策等存在较大差异,请务必提前确认税费金额及承担方。除税收外,房产还可能存在欠缴的物业、水电气暖等费用,需竞买人自行了解由谁来承担,逐一核实确认。

法院明确告知:物业费、水电费、税费、欠费全由买方出。为了避免暗藏的天价过户个税等费用,需要提前调查清楚,列出明细,再来进行房价综合分析。

购房者在购买拍卖房前要查清楚该拍卖房产的属性,包括房子的使用年限、能不能办房产证、土地出让的性质等。如房产土地为划拨性质,无法正常过户,例如经济适用房。按各地政策,过户可能需额外申请政府审批同意并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

处置机构在描述中说明土地性质是划拨,竞买人并未发现,也并不了解,拍下后去办理过户时,发现土地性质是划拨,无法过户,如需过户,需要申请政府审批同意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最终客户选择放弃保证金。

在有限购政策城市,如竞买人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则可能无法过户。

目前部分城市即便有限购政策,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却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客户是山西人,通过司法拍卖买了海南的房产,想着用于投资,买下后发现因为限购,无法办理过户,无奈只能放弃保证金。

部分城市房产如抵押未解除则无法过户,请务必提前核实解除抵押及过户流程。

贷款落实:法拍房原则上是不允许贷款的,我们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拥有在四大行和正规商业银行进行正常商业贷款的资格,此过程较为复杂,需要提前进行充分准备和多家银行面签,确保通过。

9.法拍房出手续办房本问题(重点)

购买法拍房是不需要网签和原业主出面配合过户的,只需要拿着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即可过户,可有很多法拍房拍成后,竞买人迟迟拿不到相关文件也过不了户,如果你要是垫资购买的那可就麻烦了。很多刚了解法拍房1-2年的朋友认为办理房本其实很简单没有任何风险,那你就大错特错,办理房本在法拍房里出现的执行风险较多,而且无法提前预估和规避,如出现执行风险解决起来少则半年到一年,多则就。。。。

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新规

1、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3、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5、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管辖

6、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8、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9、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0、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2、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调查取证

13、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1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15、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16、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17、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18、第十一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19、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第十三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21、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2、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23、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2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25、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26、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27、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28、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29、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30、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32、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3、第二十一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34、(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35、(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6、(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37、(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38、(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39、(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40、(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41、(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42、(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43、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44、(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45、(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6、第二十三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47、(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48、(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9、(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50、(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

51、,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2、(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53、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4、第二十四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5、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56、(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57、(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58、(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59、(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60、(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61、(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62、(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63、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64、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6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6、第二十七条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67、(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68、(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69、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70、第二十八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7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73、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74、(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75、(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76、(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7、(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78、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79、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80、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81、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82、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83、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84、(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85、(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6、(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87、(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88、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89、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90、(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91、(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92、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93、第三十五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94、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95、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96、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97、第三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98、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99、第三十八条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100、第三十九条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01、(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102、(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行政处罚

103、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10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105、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06、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107、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108、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09、(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10、(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11、(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112、(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13、(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114、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15、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116、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17、(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8、(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119、(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120、(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121、(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122、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123、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124、第四十六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25、(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126、(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27、(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128、(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29、(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130、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131、第四十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33、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134、第五十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35、第五十一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36、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37、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38、(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139、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40、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41、第五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执法监督

142、第五十五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143、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144、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145、第五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146、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147、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其他规定

148、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9、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150、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51、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52、第六十三条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53、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154、第六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15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156、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57、第六十五条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58、(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59、(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160、第六十六条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61、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附则

162、第六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63、(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164、(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65、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166、第六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167、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168、第七十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169、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法院裁定书是什么

1、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法院裁定书是法院对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法院裁定书也可以分为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行政裁定书等。如果要依法准许上诉或抗诉的裁定,应该制作相关的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书过户时间与一般房产买卖过户的时间是一样的,不会特别快。拿到裁决书之后最好先核对裁定书内容有无明显错误地方,如过户房产的地址,过户人等;

2、房屋过户有时间限制。办理住房过户手续,房管部门自收到双方过户申请和提交的过户证件材料起,30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完毕新的房产证。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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