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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

分类慈溪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4 03:50:02发布admin浏览7
导读: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的知识,包括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本文目录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的知识,包括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裁判文书如何消除信息 删除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2. 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
  3.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4. 企查查上有裁判文书负面信息要怎么才能删除

一、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1、裁判文书网的记录在案件结案且履行完法律责任义务后,可通过向经办法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来尝试删除,但能否删除需经法院审批。具体说明如下:

2、案件结案证明:用于证明案件已经终结,是申请删除的重要依据。

3、身份证正反面: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不公开申请书:此申请书需详细阐述申请不公开的理由等内容。建议找律师拟写,因为法院会进行层层审批,专业的申请书能提高通过审批的概率。

5、向经办法院提出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当时经办案件的法院,正式提出删除裁判文书网记录的申请。

6、法院审批: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案件情况、申请理由等。只有经过法院审批同意后,才会撤销删除公示记录。

二、个人大数据上有司法案件信息,该如何消除

1、个人大数据上的司法案件信息,在案件完结后,是可以申请消除的。以下是关于如何消除个人大数据上司法案件信息的详细解答:

2、一、了解司法案件信息消除的基本原则

3、司法案件信息被上传至裁判文书网及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主要是出于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以便公众监督司法过程和结果。然而,当案件已经完结,且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影响时,这些信息的持续存在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当事人有权申请消除这些信息。

4、二、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的步骤

5、首先,当事人需要确认自己的司法案件是否已经完结,且不再有任何法律纠纷或后续程序。

6、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了解如何申请消除自己的司法案件信息。

7、通常,裁判文书网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8、根据裁判文书网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由法院出具)、申请书(明确申请消除的信息内容及理由)等。

10、裁判文书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

11、如果审核通过,裁判文书网将按照相关规定,从网站上删除当事人的司法案件信息。

12、由于司法案件信息可能被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抓取并存储,因此当事人还需要联系这些平台,要求它们删除相关信息。

13、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的官方网站、客服热线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消除信息的申请。

14、同样,这些平台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案件编号、结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15、当事人需要持续跟踪申请进度,并确认信息是否已经被成功消除。

16、如果发现信息仍未被消除,当事人可以进一步与裁判文书网或第三方大数据平台沟通,了解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

17、一旦司法案件信息被成功消除,当事人的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将不再受到这些信息的负面影响。同时,这也将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社会信任度和个人形象。

18、(以下图片展示了部分当事人在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前后的对比情况)

19、从上述图片中可以看出,在申请消除司法案件信息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已经从裁判文书网和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上被成功删除,从而消除了对银行融资、个人名誉等方面的不良影响。

三、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四、企查查上有裁判文书负面信息要怎么才能删除

1、企查查上的裁判文书负面信息原则上无法直接删除,但可通过处理信息来源或特殊情况申诉间接实现移除,具体需分情况处理。以下是详细说明:

2、企查查、爱企查、天眼查等平台属于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它们本身不生产内容,而是通过抓取其他平台上的公示信息(如裁判文书)来提升平台价值并产生利润。因此,这些平台上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如果未被删除,企查查等平台通常无法直接删除。

3、尽管原则上信息来源不去掉就无法从企查查等平台上去掉,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某些裁判文书信息对公司的影响巨大,到了不去掉这些信息公司就难以发展的地步,且影响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拓展,那么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处理:

4、联系信息来源方申请删除或修正:

5、首先需要确定裁判文书信息的具体来源,例如是哪个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布的。

6、然后联系该来源方,说明情况并申请删除或修正相关信息。如果信息来源方同意删除或修正,那么企查查等平台在后续抓取信息时,将不会抓取到这条已删除或修正的信息。

7、如果认为企查查等平台展示的裁判文书信息存在错误或误导性,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

8、申诉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信息的错误性或误导性。

9、平台在收到申诉后,会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对信息进行修正或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并不保证一定能成功删除信息,因为平台通常会遵循信息来源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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