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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 消除什么

分类慈溪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3 20:35:02发布admin浏览30
导读: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 消除什么,以及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本文目录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是什么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一、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是什么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 消除什么,以及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 消除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是什么
  2. 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
  3. 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一、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是什么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2、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理由

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第四,有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如果将证明的标准定得过高,会导致真伪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许多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注意的事项

在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二、中国乔丹状告美国乔丹是什么情况

1、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2、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3、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4、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5、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6、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7、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8、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9、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10、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11、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乔丹告美国乔丹侵权索赔110万元

三、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审理、执行三大阶段。

2、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7、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8、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9、(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10、(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11、(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12、(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3、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6、(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7、(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8、(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9、(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1、(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2、(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5、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6、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7、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8、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9、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0、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1、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32、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33、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34、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35、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6、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37、(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38、(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9、(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0、(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41、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3、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44、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5、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7、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48、(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49、(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50、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51、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2、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3、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4、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55、(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56、(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57、(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58、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9、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0、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6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2、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4、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65、(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66、(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67、(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68、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69、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70、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71、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7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7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7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5、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6、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77、(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78、(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79、(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80、(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81、(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82、(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83、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84、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85、(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86、(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87、(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88、(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89、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90、(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91、(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92、(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93、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94、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95、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96、(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7、(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98、(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99、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100、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01、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02、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03、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10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05、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106、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107、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08、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09、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10、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11、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12、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4、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115、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16、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17、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18、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19、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20、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2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22、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23、(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2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25、(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26、(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7、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28、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29、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30、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31、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132、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133、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3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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