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删除和撤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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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和解后可以撤案吗
刑事案件和解后是否可以撤案,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具体如下:1、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
1、刑事案件和解后是否可以撤案,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具体如下:
(1)刑事案件进行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的,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案件和解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但犯罪情节比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销的,但可以对犯罪分子减轻、从轻处罚;
(3)如果是自诉案件的,双方经法院解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是可以撤销起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刑事案件没有口供可以定罪吗
刑事案件没有口供可以定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撤案程序
1、法律分析: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7、(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8、(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9、(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10、(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1、(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12、(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13、(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4、(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15、(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7、(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8、(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9、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0、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21、(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2、(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3、(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撤销案件的区别是什么
(1)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2)终止侦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1)终止侦查:终止侦查,说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有犯罪事实,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终止侦查,只是侦查结束,不代表没有责任或者有罪。
(2)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就是不查且无罪或者无责任。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撤销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撤案的条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撤案的条件有:1、审查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无充分证据的;3、其他法律法规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4、原告不起诉或不在追究的;5、缺乏罪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述,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等。
刑事案件撤销的条件有在审查之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的、原告决定不再追究责任的或者缺乏自诉案件的,但具体的内容还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去判定,不一定所有情况都能撤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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