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几年消除案底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法院案件几年消除案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法院案件几年消除案底以及社区矫正案底几年消除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打架案底几年可以撤销
1、打架案底不可以撤销。刑事犯罪记录不会自动消除,会一直伴随终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记录会被封存,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也应予以保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经常性上访人士,有相似的案情人反馈过有记录案底;
4、经济案件进过看守所,最后检察院没有批捕。
二、社区矫正案底几年消除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只要被判处刑罚,就会有案底,且永远不会消除。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2、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当事人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后,就会在相应的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有相应的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于犯罪人员应该进行犯罪信息登记。
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三、适用缓刑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微,如判以重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2、犯罪人确有悔罪表现,且法院认为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
综上所述,被判缓刑社区矫正,案底是消除不了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微,如判以重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三、一般,刑事案件的案底会保留多长时间
1、案底是不会消除的,会永久保存。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4、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5、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6、(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7、(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8、(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9、(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10、(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三.扎实推进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四、刑事拘留案底几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几年消除,在这个社会人违法犯罪的人还是比较多的,一般根据不同的情形会有不一样的处置手段,这都是需要我们去考虑的,下面为大家分享刑事拘留案底几年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多少年都不会消除,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我国目前的刑事记录是保留终身的,没有说多少年就可以撤销,所谓五年消除案底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我国目前的刑事记录是保留终身的。并不会存在5年之后消除案底的情况,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在5年之后应当对犯罪的记录进行封存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它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暂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利于案件办理和防止嫌犯继续危害社会,这个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变更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刑事处罚要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留案底,一般不影响政审。而刑事处罚是有案底的。因为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会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相当。
刑事拘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终结。如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刑罚,对以后的工作肯定会有影响;如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没有被刑事追诉,则影响不大。
1、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天左右,但最长可达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
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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