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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

分类澳门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11 01:30:02发布admin浏览12
导读: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裁判文书如何删除 撤销记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
  2.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3. 天眼查、企查查的裁判文书等诉讼记录怎消除
  4. ...被执行人信息、法律诉讼等怎么删除能删除吗如何删除
  5. 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6. 个人及公司被诉讼、处罚信息在互联网公示,如何删除、恢复信用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怎么撤销删除

1、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撤销删除需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

2、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撤销或删除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和规定。以下是对如何撤销或删除裁判文书的具体说明:

3、如果裁判文书中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出删除要求。

4、但需注意的是,该法规定仅适用于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若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不合法,则无法依法要求删除。

5、如果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误判、不公正等情况,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新和修正裁判文书,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6、如果裁判文书是经法院以不当方式制作或公布的,而非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要求删除或撤销该裁判文书。

7、例如,法官违规接受贿赂或对某一方有偏见而导致的不公正情况,就会构成非法裁判文书。

8、在涉及个人隐私、侵犯国家安全等情形下,法院会依据审判程序对裁判文书进行删除或修改。

9、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删除申请,申请中需明确具体档案号和请求内容,不能是一般性的要求。

10、个人信息保护需满足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自愿性原则,因此申请时需确保所要求删除的信息符合这些原则。

11、若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删除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裁判文书的删除诉讼请求。

12、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其删除请求。

13、综上所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撤销或删除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在提出删除申请时,当事人应明确具体的删除情形和申请流程,并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同时,也要依靠法制和司法程序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三、天眼查、企查查的裁判文书等诉讼记录怎消除

1、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上的裁判文书等诉讼记录无法直接通过平台操作消除,需通过官方源头撤销后,再联系第三方平台处理,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具体说明如下:

2、确认官方源头信息已撤销:企业需首先通过法律程序(如申请再审、达成和解并由法院裁定终结等)使法院撤销相关裁判文书的公示。若官方渠道未撤销,第三方平台无权自行删除。

3、联系第三方平台清除记录:在官方信息撤销后,企业需向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提交证明材料(如法院撤销裁定书),申请清除已抓取的记录。平台审核通过后,会更新或删除相关信息。

4、手续办理难点:多数企业不了解具体流程(如如何申请法院撤销、需准备哪些材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未明确当事人可对是否公布提出意见,导致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此时需依赖专业法律服务或信用修复机构协助。

5、无法直接删除:企业不得通过伪造材料、恶意投诉等非法手段要求平台删除记录,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6、信用修复的长期性:即使诉讼记录被清除,企业仍需通过规范经营、履行法律义务等方式逐步修复信用,避免再次产生涉诉风险。

四、...被执行人信息、法律诉讼等怎么删除能删除吗如何删除

1、企业的司法案件和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然后会被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爱企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采集后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会较为容易的查到该企业的法律诉讼信息、劳动争议信息等。这对公司的经营生产造成了很大影响,很多单位认为该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是不诚信单位。因此,很多企业希望撤回裁判文书,但苦于没有合适的渠道,以至于公司丧失了很多合作机会。可以说涉诉记录多处处受限,所以现在撤销涉诉记录公示已经成为如今企业的刚需。

2、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提出意见,这就造成了当事人想删除诉讼记录缺乏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企业涉诉记录已经纳入企业信用范畴,这就使企业撤销涉诉记录的需求变的可行了。

五、裁判文书网记录如何删除

1、裁判文书网的记录在案件结案且履行完法律责任义务后,可通过向经办法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来尝试删除,但能否删除需经法院审批。具体说明如下:

2、案件结案证明:用于证明案件已经终结,是申请删除的重要依据。

3、身份证正反面: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不公开申请书:此申请书需详细阐述申请不公开的理由等内容。建议找律师拟写,因为法院会进行层层审批,专业的申请书能提高通过审批的概率。

5、向经办法院提出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当时经办案件的法院,正式提出删除裁判文书网记录的申请。

6、法院审批: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案件情况、申请理由等。只有经过法院审批同意后,才会撤销删除公示记录。

六、个人及公司被诉讼、处罚信息在互联网公示,如何删除、恢复信用

1、个人及公司被诉讼、处罚信息在互联网公示后,可通过信用修复申请删除相关信息并恢复信用,需满足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等条件后,向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提出申请。具体说明如下:

2、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58号文件),信用修复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其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申请修复。

3、诉讼或处罚信息公示后,即使案件结束也不会自动消失。由于信息更新延迟,合作方可能因公示信息质疑企业信用,导致订单流失、合作受阻,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例如,企业因环保处罚被公示后,可能因合作方担忧其合规性而失去投标资格。

4、提示:信用修复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若对流程不熟悉,可寻求专业机构协助,以提高修复效率。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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