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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

分类澳门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5 17:25:03发布admin浏览43
导读: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以及监外执行的案底什么时候消除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目录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什么以上苏联的贝利亚事件是一次什么样的事件监外执……...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以及监外执行的案底什么时候消除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消除制度是什么 清除措施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什么以上
  2. 苏联的贝利亚事件是一次什么样的事件
  3. 监外执行的案底什么时候消除

一、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什么以上

1、一、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

2、二、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人,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文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

4、四、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检察院、*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必须落实看审分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监所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察负责提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5、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六、进一步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

7、七、进一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办案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对新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典型案例,对办案人员开展*示教育。

8、八、进一步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针对容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部位、环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防范隐患。

9、九、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办案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并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凡

10、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要承担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1、十、进一步落实办案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办案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对口的*政法部门和*政法委员会;省级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负责同志必须到对口的*政法部门检讨责任。因违法违规办案造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政法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令辞职或者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苏联的贝利亚事件是一次什么样的事件

1、是斯大林逝世后苏联高层权力斗争事件。

2、“贝利亚事件”是斯大林逝世后苏联高层权力斗争的产物,事件产生的真正原因是同僚们的权势欲和恐惧感,使他们联合起来密谋反对贝利亚的“宫廷政变”。

3、1953年7月10日,莫斯科各报刊登了一则爆炸性消息:几天前,苏联共产党举行了中央全会,决定把贝利亚从苏共中央委员会清除出去,并开除出党。同日,贝利亚的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内务部长职务也被解除。

4、赫鲁晓夫还下令把保存有斯大林发给内务人民委员部的许多文件以及有11大面袋子之多的贝利亚私人档案全部投入火堆中烧为灰烬,成为永远的历史秘密。因此,当年指控他背叛祖国、组建反苏联阴谋团伙、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等罪名也属凭空捏造。事件最终以贝利亚被处死而结束。

5、7月26日,逮捕了内务部副部长柯布洛夫。7月29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了剥夺贝利亚全权代表的决议。贝利亚的亲属包括年迈的母亲、岳母、他的妻子、妹妹、儿子在内的20余人被逮捕。

6、9月12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了把贝利亚的亲属迁出格鲁吉亚的决议。

7、9月17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关于审判贝利亚案件法庭的组成、起诉书和情况通报的决议,责成鲁坚科根据主席团会上通过的修正在两周内最后完成贝利亚案件起诉书和检察院通告,提出审判贝利亚及其参加者案件专门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不许外人参加,秘密进行。

8、12月10日,苏共中央主席团通过经主席团修改的检察院关于贝利亚案件的通告,12月17日在报上公布;批准检察院的起诉书。

9、批准由科涅夫担任审判庭主席,参加审判庭的有全苏工会理事会主席什维尔尼克、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塞丁、莫斯卡连科将军、莫斯科市委书记米哈伊洛夫、莫斯科高等法院院长格罗莫夫、内务部第一副部长卢涅夫、格鲁吉亚工会主席库恰瓦。这些人中只有塞丁和格罗莫夫是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

10、案件从1953年12月18日开始审判,23日结束。

11、12月24日,鲁坚科和克鲁格洛夫向苏共中央报告了审判及执行结果,贝利亚及其他6人被枪决。

三、监外执行的案底什么时候消除

1、我国没有案底消除制度,所以案底是不可以消除的,但是当犯罪者为未成年人时可以对其相关案底进行封存。监外执行并不是没有坐牢,只是由于特殊原因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2、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清除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可以通过申请进行清除。申请人需向相关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或已过了相关的消除期限。法院将评估申请人的情况,包括犯罪记录、社会表现等,以决定是否同意清除记录。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将考虑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若法院同意清除,相关记录将被删除或标记为已清除。清除后,申请人将不再受到这些记录的影响,但法院和执法机构仍可在特定情况下访问这些记录。

3、综上所述,清除案件记录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5、规定了对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记录的封存和保密措施。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同时,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清除也为一部分犯罪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清除记录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因地区和法律而异,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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