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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止可以撤销失信人吗?怎么办呢?法院起诉全攻略

分类澳门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1-27 22:45:02发布admin浏览6
导读:每当听到“失信被执行人”这个词,很多人心里都会咯噔一下。这意味着,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在法律上被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出行、消费、贷款,方方面面都会受到限制。可如果案子本身有冤屈,进入了再审程序,原判决都被暂停执行了,这个“老赖”的帽子还能不能摘掉?又该怎么摘呢?今天,咱们就来把这事儿掰扯清楚。 一、 核心关系……...

每当听到“失信被执行人”这个词,很多人心里都会咯噔一下。这意味着,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在法律上被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出行、消费、贷款,方方面面都会受到限制。可如果案子本身有冤屈,进入了再审程序,原判决都被暂停执行了,这个“老赖”的帽子还能不能摘掉?又该怎么摘呢?今天,咱们就来把这事儿掰扯清楚。

再审中止可以撤销失信人吗?怎么办呢?法院起诉全攻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 核心关系:再审中止 vs. 失信名单

首先,咱们得弄明白两个关键法律程序之间的关系:再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再审是什么?通俗讲,就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法院决定再审后,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注意,是“中止”,不是“终止”。这意味着,在再审结果出来之前,原来的判决暂停强制执行。

*失信名单是什么?这是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它的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需要你履行但你没履行的法律文书。

那么,逻辑链条就来了:再审裁定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 原判决的“强制履行义务”被按下暂停键 → 此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否还完全成立?

法律界和实务中对此逐渐形成了共识:当执行依据(即原生效判决)因再审而被中止执行时,被执行人暂时无需履行原义务,因此,将其继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缺乏充分的事实基础。换句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执行都中止了,基于“不执行”而施加的惩戒措施,自然也应该 reconsider(重新考虑)。

二、 再审中止后,撤销失信名单的“怎么办”

理清了关系,接下来就是实操环节了。如果您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收到了中止执行的裁定,该如何着手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呢?核心路径是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不是简单地等待。

第一步:准备关键材料

这是申请的基础,材料齐全是成功的一半。你需要准备好一个“证据包”,向法院证明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

1.法院出具的《再审裁定书》及《中止执行裁定书》:这是最核心、最有力的文件。它白纸黑字地证明了原判决的执行效力已被依法暂停。

2.书面的《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这不是随便写写的信,而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它的结构可以参照下表来准备:

申请书组成部分内容要点与写作技巧
:---:---
申请人信息写明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明确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对申请人XXX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事实与理由这是灵魂部分
1.陈述原案:简述原判决案号、内容及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
2.说明现状重点强调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并附上再审裁定书和中止执行裁定书的文号,说明原执行依据已中止。
3.阐述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下文会详述),论证在中止执行期间,继续维持失信惩戒措施于法无据,且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4.表明态度:可以表达对再审程序的尊重,并承诺会依法配合后续的任何法律程序。
此致写明“XXX人民法院”(即作出失信名单决定的执行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及日期手写签名或加盖公章,并写上提交申请的日期。

3.身份证明文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法院联系你。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

将上述材料整理好,提交或邮寄给当初将你列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局或相关承办部门。记得自己保留好提交的凭证。

第三步:等待法院审查与处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根据规定,对于纠正失信信息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即删除失信信息);理由不成立的,会作出驳回的决定。

这里有个关键点: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并不自动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时,才会中止执行。所以,仅仅提交了再审申请但还未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通常不足以成为撤销失信名单的理由。必须拿到那份“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你的申请才更有分量。

三、 法律依据与可能的结果

你的申请书里提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失信名单制度的“基本法”。其第十条明确了删除失信信息的几种情形,虽然未直接写明“再审中止”,但第一款“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以及第七款“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等精神,为因程序变化导致执行状态改变而应删除失信信息提供了法理空间。更重要的是,其第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再审中止使得“应纳入”的前提动摇,这正是申请纠正的强力理由。

2.司法实践与判例精神:越来越多的司法观点认为,执行中止期间,被执行人暂不必履行义务,不存在消极履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因此继续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缺乏合理性,应当予以解除。这种观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比例原则。

基于以上,申请可能面临两种结果:

*申请成功: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中止执行的情况属实,继续纳入失信名单不妥,会作出删除失信信息的决定。你的名字将从公开的失信名单中移除,相关的限制措施也会解除。

*申请被驳回:如果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效力,或者认为有其他情况(比如存在其他未履行的义务),可能会驳回申请。此时,你如果不服,还可以自驳回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 关于“法院起诉”的迷思

用户问题中提到了“法院起诉”,这可能需要厘清。在这个语境下,“起诉”通常不是指为一个新案子去打官司,而是指在执行异议或复议的程序中,行使你的诉讼权利

具体来说:

*如果你只是对被纳入失信名单不服,第一步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也就是我们上面在做的)。

*如果法院驳回了你的纠正申请,你对驳回决定不服,这时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更复杂的“起诉”,可能涉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或者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而引发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本身)。这已经超出了单纯撤销失信名单的范畴,属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新挑战了。

所以,面对再审中止后想撤销失信名单的问题,主战场是“执行异议/纠正申请”程序,核心动作是“提交书面申请”,而不是盲目地另起炉灶去“起诉”。

结语

总而言之,案件进入再审并中止执行,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理由和现实可能性。但这并非自动实现,需要当事人主动、及时地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关键的再审及中止执行裁定作为证据。法律程序有时显得冰冷而复杂,但理解其内在的逻辑——当强制执行的前提暂停,相应的惩戒措施也应被重新评估——就能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清晰路径。记住,主动沟通、依法申请,是摘下那顶不适配的“帽子”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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